1、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41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4、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相关业务的有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本基金场外直销机构: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上述代销机构中中国农业银行只代销本基金前端收费基金份额,场内暂只开通前端收费基金份额的认购,其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前端和后端收费基金份额。
6、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09年4月3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中登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已持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将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没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3)已经持有中登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中登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10、认购最低限额: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00元人民币,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 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1、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向首次开户并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并在合同生效所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寄送基金对账单。投资者在原认购网点打印的认购成交确认凭证与本公司寄送的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的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本公司的凭证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未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的投资者应主动联系本公司,否则,视为投资者已经收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9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报》、2009年2月25日《上海证券报》和2009年2月26日《证券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5、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或(021)61055000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6、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以1元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低于初始面值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场外前端:519698;场外后端:519699;基金简称:交银先锋
场内暂只开通前端收费基金认购,基金代码521698,基金简称:交银先认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相应设置前端收费基金代码和后端收费基金代码,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一收费模式,并以对应的基金代码认购本基金。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2)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
上述代销机构中中国农业银行只代销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场内暂只开通前端基金份额的认购,其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前端和后端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09年4月3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行。募集结束,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但基金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此期限,并将及时公告;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法定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法定募集期满,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1、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场外认购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场内认购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应在认购该基金时支付认购费用。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认购费率如下:(下转C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