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姚女士,去年在一家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时,经工作人员介绍,误买了一款投资性的保险产品。姚女士文化水平很低,且收入来源非常不稳定,根本无力负担后续的保费。在弄清楚状况后,她立即向银行提出了反悔。但银行并没有在承诺的反悔期内退还姚女士5万元。姚女士面临的很可能是由于单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于《通知》严格规范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要求对购买投资性保险产品的客户,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类似姚女士的遭遇,有望不再重演。
记者从银监会了解到,《通知》主要从四大方面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一步加以规范。首先是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合理授权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具有投资性的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而此前,保监会也发文强调,投资性保险产品不得在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通知》强调,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与普通储蓄柜台人员严格分离。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在以开展营销为主的理财服务区域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宣传保险知识,介绍保险产品。商业银行要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管理,对宣传材料进行存档管理,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通知》还要求,对购买投资性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并应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
此外,《通知》规定,银行可允许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与银行销售人员共同对客户在银行规定的理财区域内进行保险宣传、营销活动,但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应有明显区别于银行销售人员的标识。在提供服务前,应明确告知客户其身份。银行应确定专门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的管理。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监测,加大查处力度,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协作,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