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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贷人条例:民间金融能登堂入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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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贷人条例:民间金融能登堂入室了吗
    2009年02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福重
      既然个人放贷可以合法化,就应该承认,民间金融已经是中国金融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不要羞答答,该给的都给,用人不疑,不要再留几手了,比如,个人放贷利率的硬性规定事实上剥夺了放贷者的定价权,是否该松动?能否一视同仁,让民间借贷取得和国有银行同样待遇?这样,结果才会多赢。

      王福重

      说起来,人行要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是新闻,而是“旧闻”。两年前,就有类似的消息了。三个月前,也是同一机构的负责人表示,“正在加紧制定”这个条例。不知道现在的情况是已经定出了条例,还是继续在“抓紧”的阶段。我还注意到,这个机构,仅仅是研究性质的。

      不过,眼下各个部门都在出奇招怪招,以保增长、拉消费,老调重弹,好像正逢其时。比如家电下乡、消费券、放开入籍条件等。可是所有这些,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就说家电下乡吧,农民说,本来生活费都紧张,买这些基本没用的家电,节省13%的花费,如果不买将节省100%。

      不过,如果放贷人条例成真,我个人以为,这将是30年来中国金融业最大的一项改革。

      国有银行的业态30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细究起来,大多还是行头翻新,而内里基本未改。不论是改制上市,把国有银行改名股份制商业银行,进入世界TOP10或者TOP20,也不论建立了多么貌似规范的治理结构,国有银行政府机构的本性没有改,它仍然在看政府的脸色行事;主动为政府的项目融资,为大型国有企业融资的角色也没有变。改到现在,还是服务对象的身份,而非效率是首要考虑因素。

      可是,需要资金最迫切的不是国企,而是比国企数量多得多的个人和民营企业。在国有银行垄断之下,民间庞大合理的资金需求,很不应该地被漠视了。民间借贷或者地下金融填补了这个巨大的空白,他们的服务对象,不单是急需用钱的个人和小企业。据报道,浙江最大的民营企业,融资也要找地下钱庄。

      民间借贷或者地下钱庄,肯定有违规、违法之处,也滋生不良的社会后果。正是由于这些担心,过去一直将其视为洪水猛兽,态度是坚决打击。现在终于要放开民间借贷了,但看看那些限制性规定,如果监管太严,收益太低,税收过高,前景不能不叫人担心。

      第一,民间借贷的基本规定是只贷不存。而只贷不存,就不是银行。这恐怕是担心与其国有银行争存款。银行一直被认为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必须由政府垄断。可是,银行的发展史以及国外商业银行的现实,表明并不必然如此。在中国开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基本都是私人银行,我们也呼唤了多年私人银行,唤来的不过是国有银行开展了一点私人银行业务。外国的个体户银行可以进入中国,为什么中国人自己不能?

      即使有只贷不存的硬性规定,又如何知晓、避免个人不以隐蔽方式吸收存款?所以,这项规定,不过一纸具文,难以执行。何况现在的银行存款已超过40万亿,分流出一部分又有何妨?个人吸收存款就非法的规定,是否该松动一下?

      第二,定价权是市场的核心,而根据现在披露的信息,个人放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基准利率4倍。这显然是剥夺了放贷者的定价权。问题不在规定是高还是低,而是一刀切的规定限制了市场空间。求助于民间金融的企业和个人,一般没有足够抵押、没有详细信用记录,有些人违约的风险非常大,有业内人士估计,按照4倍利率,去要求民间借贷,恐怕九成以上的民间借贷合同没法得到保护。因为国有银行一年期贷款的利率是6.66%,一个月的利率只有0.55%,其四倍的不过就是2.2%。而民间贷款,低于3%的,非常罕见。4倍的硬性规定,可能会使民间借贷还没浮出水面,就自灭了。

      这样的规定,有道理,可是过虑了,钱是放贷人自己的,他们追求的是最大利益,会想出各种办法,约束借款人,规避风险。民间借贷总额现在据估计已达国内生产总值的6%至7%,如果现有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不接近合理水平,可能有这么大的市场吗?

      如果利率过低,个人放贷的利率不足以弥补其损失,那他们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国有银行可以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慢慢消化,还可以由国家财政埋单注销。个人放贷唯一的保证是适当的利率。所以,这个权利不能不尊重。

      第三,允许个人放贷,令民间金融由暧昧而透明,开了一个小口子,可是能否一视同仁,让民间借贷取得和国有银行同样待遇,还有待观察。新鲜事物免不了要出事,甚至是比较严重的事,可是,希望不要因此就歧视这个市场。国有银行大案要案频发,损失数额大得令人瞠目,我们不是一再原谅并继续相信他们吗?

      有一种说法,个人放贷主要服务对象应是“三农”,这就匪夷所思了。个人放贷不过是承认地下金融的合理性,把它合法化,让他们去服务“三农”,无异缘木求鱼。很简单,服务“三农”收益太低,民间金融为什么要承担这个义务?这本该是由国有银行承担的义务,国有银行应该有这个自觉,更别说有的国有银行本来就专为“三农”服务的,怎么能己所不欲,专施于人?

      既然个人放贷可以合法化,就应该承认,民间金融已经是中国金融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规范个人放贷的目的不是管,而是用,如果认为民间金融确有必要,就不要羞答答,该给的都给,用人不疑,不要再留几手了,这样,结果才会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