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特别报道
  • 4:特别报道
  • 5:金融·证券
  • 6:金融·证券
  • 7:时事国内
  • 8:时事海外
  • A1:市场
  • A2:基金
  • A3:广告
  • A4:期货·债券
  • A5:策略·数据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调查
  • B7:观点评论
  • B8:人物
  • C1:披 露
  • C3:信息披露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C21:信息披露
  • C22:信息披露
  • C23:信息披露
  • C24:信息披露
  •  
      2009 2 26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7版:时事国内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7版:时事国内
    国务院拟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表示 知识产权保护仍有长路要走
    保险法将严管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
    拉内需、促外贸 上海将集中出台61条措施
    北部湾发力 低成本撬动区域高产值
    长三角16城市GDP突破5万亿 但多项指标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黑龙江三小额贷款公司获批
    世博会首个国家馆地基竣工
    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得到控制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保险法将严管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
    2009年02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将受到限制

      ⊙综合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对保险公司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杜绝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25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表示,此前,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在审议时提出,有的保险公司的股东操纵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为此,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偿付能力决定资金运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中增加规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孙安民表示,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在审议时提出,为了防范风险,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监管机构也可作必要的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在列举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中,增加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的规定。为此,修改后的草案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列举了对上述情况可以采取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五项措施为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投保人知情权将增加

      为了更好地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规定,要求保险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上合同的格式条款。

      孙安民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解除合同可退剩余保费

      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孙安民表示,草案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