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8年11月2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详见2008年11月26日公告的《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截止目前,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债权银团对重组方资格和重组条件的审核情况
2008年11月20日债权银团就本次重组出具告知函:“(一)银团同意江苏申龙引进资金实力强、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战略投资者。(二)引进的战略投资者重组资格和重组条件必须经银团参贷行一致同意。”
2008年11月24日,公司与重组方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其中明确规定: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前提条件是引进的战略投资者重组资格和重组条件必须经银团参贷行一致同意;2、约定“该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未取得债权银团同意重组方对江苏申龙进行重组的文件,则张政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协议。”
截止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债权银团关于重组方重组资格和重组条件论证结果的书面意见;本公司也未收到重组方要求撤销、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的相关通知。
二、审计、评估工作的相关情况
截止目前,本次重组相关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还未正式开展。
三、特别提示
鉴于重组方重组资格和重组条件能否取得债权银团参贷行一致同意以及重组方是否会要求撤销、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协议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对此,本公司也将积极会同财务顾问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债权银团、重组方保持充分沟通协调,并继续充分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401 股票简称:*ST申龙 编号:临2009-008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我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无锡普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润担保)转来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破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普润担保公司涉及民事诉讼案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法院裁定准许长椿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无锡尚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范庆祥
被告:无锡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满
2、原告诉讼请求及本次诉讼及裁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申请人无锡尚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徳公司)因被申请人无锡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法院申请对长椿公司进行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长椿公司目前现有资产约为5.7亿,其负债约为6亿,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尚徳公司作为长椿公司的债权人之一,有权提起长椿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长椿公司也明确表示有重整意愿。据此法院裁定准许长椿公司破产重整。
长椿公司因资金需要,向银行借款并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因长椿公司停产,各银行起诉,并要求担保公司代偿。普润担保公司对长椿公司代偿款为6598.1万元,按照重整计划,长椿公司在未来三年重整期内将收回40%的代偿款,按照谨慎性原则,2008年将对该事项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1917.28万元,影响2008年度损益-1917.28万元,累计影响公司未分配利润-3958.86万元。如果无法实施重整计划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有关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无锡普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永乐路114号新江南花园二期三区
法定代表人:钱小涛
委托代理人:王桂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冬,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
被告:江阴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曾乾
委托代理人:赵云才,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江阴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志峰,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2、原告诉讼请求及本次诉讼及裁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因资金需要,通过广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受托贷款的方式向担保公司借款1000万元。后经催讨,一直未予归还,担保公司遂提起诉讼。
原告无锡普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技术学院)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技术学院在2008年4月10日前支付700万元给普润担保公司。
(二)技术学院在2008年10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给普润担保公司,如技术学院到期不能支付300万元,普润公司可就300万元按年利率6.48%计算的利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 )案件受理费83039元减半收取为41519.5元,诉前保全费500元,两项合计46519.5元由技术学院承担。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已执行到760万元,剩余24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诉讼执行费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在执行。该借款有第三方进行担保,对剩余款项及诉讼损失,如执行不到,亦可向第三方追偿。
三、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一)公司已经预计2008年度全年仍将发生重大亏损。同时鉴于公司2006年、2007年亏损,至公司2008年报披露日(预计2008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为2009年3月14日),公司将连续叁年亏损。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从2008年报披露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待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后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互联网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锡破字第0004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锡民二初字第51号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