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管理人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下达(2008)北破重字第1-3号批复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北生管发字[2009]第08号《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方案》;
二、公司管理人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下达(2008)北破重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为1,622,282,097.51元(其中:担保债权为625,280,966.58元,税收债权100,163,957.99元,普通债权为896,837,172.94元)的债权予以确认。
特此公告。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年2月26日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方案
北生管发字[2009]第8号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生药业”)重整计划已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海中院”)裁定批准。为了推动北生药业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人根据北生药业重整计划的规定,针对北生药业现有资产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订本方案。
一、处置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在北生药业资产处置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北生药业资产处置原则上以拍卖方式进行,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向债权人报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
根据北生药业资产的实际状况和行业特点,研究最有利于实现资产价值的处置方式,最大限度实现资产的变现价值。
(四)高效有序原则
在北生药业资产处置过程中,应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处置进度,保证资产处置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分类处置原则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要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
二、资产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
北生药业资产处置工作由北生药业负责实施,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于资产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北生药业需提交管理人决定。同时,北生药业和管理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三、拟处置资产的构成
1、北生药业所有的房产、附属设施和在建工程;
2、北生药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
3、北生药业所有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4、北生药业所有的动产,包括存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等;
5、北生药业持有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股权;
6、其他属于北生药业的资产。
四、资产处置的基本方式
(一)公开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凡符合拍卖条件的北生药业资产,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处置。
为提高处置效率,北生药业资产处置可根据资产性质或产业类型进行整体拍卖,也可以就个别资产单独拍卖,具体方式由管理人确定。拍卖底价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参考;前次拍卖未能成交的,下次拍卖降价幅度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变卖或其他方式
对于依法限制转让或禁止转让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不符合拍卖条件或拍卖方式不利于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资产,在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五、资产处置方案的生效
本方案经北海中院批准后生效,并开始执行。
六、资产处置方案的调整
在本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方案内容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时,由管理人提出调整方案及说明,报北海中院后批准后实施。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