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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2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373             股票简称:鑫新股份            编号:临2009-08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2月10日以公告方式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刊登了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会议正式于2009年2月25日上午9:30在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本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1,803,037股,占公司总股本187,500,000股的43.6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温显来董事长主持,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大会按照预定的程序,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为江西博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总额4000万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6,3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了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9年度拟向各银行申请不超过9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803,0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律师、邹津律师与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373  股票简称:鑫新股份   编号:临2009—09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出售股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2008年12月20日公告:截至2008年12月18日收盘,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信江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信江实业”)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份9,6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按除权后的股本计算)5.15%。

      本公司近日接到信江实业的通知:自2009年2月3日收盘,信江实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份1,0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0.56%。

      截止本报告日,信江实业已累计售出公司10,7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按除权后的股本计算)5.71%。本次减持后,信江实业还持有本公司无限售股份80,896,727股,占公司总股本187,500,000股的43.1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信江实业上述出售股份行为均符合原股改承诺。

      特此公告

      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