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03年10月29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交行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绿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编号贷字A101F03006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绿源提供人民币贷款1980万元。同时为了保证借款合同履行,交行天津分行与被告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签订编号保字A101F03006-1《保证合同》;与被告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燕宇,本公司第二大股东)签订编号保字A101F03006-2《保证合同》。本公司及天津燕宇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后,天津绿源未能按期全部履行偿还贷款,至今拖欠原告贷款本金770万元,利息罚3,594,162.6元(截止到2008年6月21日),本公司、天津燕宇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交行天津分行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追偿被告偿还贷款权利至被告全部清偿贷款本息时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8年10月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08年12月18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调解书》([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经天津二中院主持调解,交行天津分行与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四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8年12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09年2月24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字第0048号),具体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请求冻结、扣划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元(含执行费787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元(含执行费787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
同时收到天津二中院出具给本公司的《执行通知书》([2009]二执通字第0048号),具体内容为:本公司与交行天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通知本公司在即日起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本案关系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因其已停产,主要设备已被查封,预计2008年度天津绿源将对本公司带来2400万元的亏损。且天津绿源逾期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本金及利息28,524,514元、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贷款本金770万元,利息3,594,162.60元(截止到2008 年6 月21 日),本公司对以上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故2008年年报将计提或有负债近2000万元。预计本公司2008年度将亏损。
五、备查文件
1、天津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字第0048号);
2、天津二中院出具给本公司的《执行通知书》([2009]二执通字第0048号)。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联油 公告编号:2009-014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因未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为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存在问题及风险,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北京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欠货款形成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用北京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安捷联)归还的增资款本金人民币11,450万元和资金占用费人民币6,240,519.85元,以及退还我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于2008年5月20日与张家港保税区比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张家港比尔)签署了《购销合同》,购买棕榈油3000吨,单价每吨10000元,合计货款金额3000万元,截止本说明出具日已全部付清;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与北京安捷联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购买棕榈油8000吨,单价每吨10300元,合计货款金额8240万元,截止目前已全部付清;公司于2008年9月2日与北京安捷联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购买棕榈油6800吨,单价每吨7350元,合计货款金额4998万元,截止日前已支付货款1935.8万元。
因公司一直未申领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自2008年7月份至2008年8月份都在办理此项业务,延误了棕榈油业务的正常交易,故与张家港比尔及北京安捷联的棕榈油合同未履行完毕。且因棕榈油价格一直走低,棕榈油单价从本公司购买时的每吨1万元左右降至目前每吨0.5万元左右。考虑到公司实际情况,为保证公司不受损失,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经公司经营团队研究,拟与张家港比尔及北京安捷联解除棕榈油业务。公司将暂时停止棕榈油业务的开展,并尽快督促北京安捷联将本公司支付给其的所有货款及支付给张家港比尔的货款全部归还本公司,或按本公司意向进行其他贸易合作,并保证本公司资金安全。为此,北京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需向我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13175.807万元(含张家港比尔应归还的货款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8年9月4日、11月8日和12月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北京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货款的相关承诺
2008年12月23日,北京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其内容为 “根据贵我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及经过双方财务机构的确认,至本函出具日,我公司应偿还贵司我公司应偿还贵司货款人民币13175.807万元债务(含张家港比尔应归还的货款3000万元)。经与贵司沟通,我司拟订以下还偿计划:我司将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以现金或以经贵司同意的并经审计、评估的等值的资产偿还上述债务与债务清偿前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我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期限偿还贵公司的债务,并保证贵司的此项应收账款不发生贬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绿源)因多起诉讼案件,银行帐户被冻结,公司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目前已处于停产状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8年6月19日、6月20日、6月28日、10月24日、11月22日和12月1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于2008年6月6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天津一中院)提出了诉讼请求。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诉天津绿源、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燕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一中院于2008年6月10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天津一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233,563.27元,并查封寰岛大厦A3区HK114312号,查封寰岛花园D2 HK018832、D3 HK018828、D5 HK018824、D6HK018830,寰岛广场霞飞阁16A HK066792。【附注说明:寰岛大厦A3区HK114312号,寰岛花园D2 HK018832、D3 HK018828、D5 HK018824、D6HK018830,寰岛广场霞飞阁16A HK066792,上述房产已于1996年8月由本公司(当时本公司未上市公开发行股票)转让给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下属的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因当时上述房产未施工完成无法办法转让过户手续,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5年底施工完成并办理相关房产证,中国寰岛(集团)公司因自身原因将相关房产证办理抵押,至今抵押尚未解除。故上述房产至今未过户到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名下,但实际上其所有权属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有。中国寰岛(集团)公司电话通知本公司,将对上述房产被查封事项提出异议。】。公司所持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蓝景明光)50%股权已被天津一中院查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8年6月28日和7月1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转送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民事起诉书》主要内容为交行天津分行诉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时收到天津二中院于2008年10月16日发出的《应诉通知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97号)和《传票》。2008年12月18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调解书》([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经天津二中院主持调解,交行天津分行与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四方达成调解意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8年10月24日和12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09年2月24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字第0048号),具体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请求冻结、扣划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元(含执行费787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元(含执行费787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同时收到天津二中院出具给本公司的《执行通知书》([2009]二执通字第0048号),具体内容为:本公司与交行天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通知本公司在即日起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
六、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股权相关情况
公司持有北京蓝景丽家50%的股权。因公司于2008年5月12日上午收到北京蓝景丽家明光于2008年5月5日发出的通知函传真件,函件内容为“你公司于2007年10月份完成对我公司增资工作,随后将一亿元注册资金转走。现通告贵公司五日内速将注册资金转回我公司,否则我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此事并通过法律手续追缴贵公司抽逃的一亿元注册资本金。”涉及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增资一亿元资金款项问题。于2008年5月12日下午收到北京蓝景丽家的传真函件,函件内容为“我公司于2008年5月5日以传真方式通知贵公司一事,现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此事正与我公司洽谈协商。”自本公司收到上述函件至2008年6月6日,公司经营班子就上述事项积极与各方核实协商,并检查公司有关财务凭证,调阅与上述事项有关的所以协议、文件,并进行认真核查。经公司认真核查,公司已于2007年8月31日和2007年10月22日将人民币3000万元及人民币7000万元电汇至蓝景明光指定的验资账户,并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因公司就此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延误了信息披露时间,公司董事会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8年6月0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此后公司于2008年6月6日刊登了《关于对参股公司北京蓝景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重大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中称:“因蓝景明光存在资产不明晰、不能主导参股公司蓝景明光的经营等问题,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新的经营团队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应突出的考虑,经公司与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初步协商,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公司所持有的蓝景丽家50%股权转让给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万恒置业),拟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亿零伍佰万元整。该协议内容涉及以下条款: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万恒置业将2000万元人民币支付至公司指定的帐户,作为定金。其余8500万元股权转让款自本协议生效后四个月内付清,前三个月每月支付2000万元,第四个月最后支付2500万元,定金自动转为股权转让款。公司应就本次股权出让,取得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有权决策机构的合法批准。”上述董事会审议及公告披露后,经公司经营团队多次讨论,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研,认为上述方案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不能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8年11月0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08年6月11日我公司收到了北京蓝景丽家于2008年6月9日出具的有关函件原件,北京蓝景丽家函件内容为“据我司了解,我司2008年5月5日及其后向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寰岛实业”)出具的二份关于寰岛实业向我司增资款事项的函,已对寰岛实业造成影响,为澄清事实,我司作如下说明:因本司收购北京大钟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装有限公司99%与收购北京蓝景丽家丽泽家居建材中心项目自2007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的70%收益权事项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各股东的意见也不统一,监管部门针对本司此两项投资向寰岛实业提出了质疑。同时,本司另一股东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向寰岛实业提出质疑,我司股东之间发生了矛盾。鉴于北京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恒置业)将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以及寰岛实业的实际控制权转让给魏军和赵伟,寰岛实业和新实际控制人针对蓝景明光今后的经营发展没有达成共识,产生了分歧,蓝景丽家就收到的收购资金款项不知该如何处置。为尽快解决上述事宜暨为引起寰岛实业董事会的重视,我司以此方式致函寰岛实业,而与寰岛实业对我司的增资事项无关,我司与寰岛实业未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经寰岛实业与万恒置业协商,及经我司其他股东同意,万恒置业拟受让寰岛实业持有我司的50%的股权,并尽快签订书面协议。以避免对寰岛实业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特此说明。”
七、关于北京蓝景丽家50%股权已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相关查询情况
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收到参股公司北京蓝景丽家明光的传真函件,得知公司持有的50%股权已被天津一中院查封,同时收到北京蓝景丽家以传真形式转发的天津一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2月1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对此,公司派相关人员前往天津一中院查询,除天津一中院向北京蓝景丽家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外,是否也向本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经过相关沟通、咨询,法律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法院通常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相关函件,但目前法院未能找到寄至我公司的相关特快专递底单,无法确定是否曾向本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
八、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的相关情况
1、董事会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七名董事和四名独立董事。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已审议通过冼乃斌先生为董事候选人,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且原董事赵伟先生、张大放先生、杨承明先生和董志强先生已辞去董事职务,董事陈勇已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现有表决权的董事有六名,其中:董事两名分别是陈勇先生、周宏先生和独立董事四名分别是阎世春先生、席海波先生、任渭生先生和明云成先生;董事候选人一名为冼乃斌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2月04日、06日和1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高管情况:公司原总经理赵伟先生和原财务总监张大放先生已辞职,公司目前在任高管人员有公司副总经理潘林先生和董事会秘书王艳女士。
本公司股票已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存在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