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网上银行:www.cebbank.com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电话:(010)85238423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77
网上银行:www.hx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9.3.5日起始)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吴海鹏
网址:www.cmbc.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电话:010-65557013
联系人:金蕾
网上银行:http://bank.ecitic.com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朱虹、刘薇
网上银行:www.cmbchina.com
(1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传真:0755-82080386
联系电话:0755-82080387
联系人:周勤
网上银行:www.sdb.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传真:0755-25878316
联系电话:0755-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网上银行:www.18ebank.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王序微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5205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63411064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网址:www.dfzq.com.cn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24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
网址: www.htsc.com.cn
(18)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 号国信大厦18、19 楼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 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025-84784782
传真:025-84784741
联系人:舒萌菲
网址:www.thop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918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 号华能联合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www.eestart.com
(21)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scstock.com
(2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 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公司网址:www.huaans.com.cn
(2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人:谢秀峰
电话:021-65076608-557
传真:021-65217206
网址:http://www.962518.com
(2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传真:0755-82943100
联系电话: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健
公司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齐晓燕
公司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825550
联系电话:0755-82825555
联系人:余江
公司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2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961133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址: http://www.gf.com.cn
(29)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
传真:0755-82493943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人:盛宗凌
公司网址: http://www.lhzq.com
(3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公司网址: http://www.pingan.com
(31)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9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9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传真:0755- 82026590
联系电话:0755-82026688
联系人:刘权
公司网址: http://www.cjis.cn
(3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传真:020-87692563
联系电话:020-87692648
联系人:刘广
公司网址: http://www.wlzq.com.cn
(33)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电话:0755-83025695
联系人:金春
公司网址: http://www.jyzq.cn
(34)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热线:4006198888
传真:010-85252655
联系电话:010-85252656
联系人: 赵明
公司网址:www.mszq.com
(3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6层11、12(51803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电话: (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36)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电话:022-28451861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3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 0531-81283900
电话: 0531-81283938
联系人: 傅咏梅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网址:www.csc108.com
(4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4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传真:0471-4930707
电话:0471-4913998
联系人:常向东
网址:www.cnht.com.cn
(42)山西证券有限公司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om
(44)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269290
联系电话0451-82269268
联系人:葛新
网址:www.jhzq.com.cn
(45)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电话010-68083602
联系电话:010-68083601
联系人:戴荻
公司网址www.xsdzq.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F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8782437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021-511503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2月5日《关于同意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9]103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二)基金的募集方式、时间和对象
1、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募集。(具体的销售方式和销售地点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规模下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少于2亿元(不包括利息),规模控制具体方案详见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面值认购。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100万以下 | 1.2% |
100万(含)-500万 | 1% |
500万(含)-1000万 | 0.2% |
1000万(含)以上 |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初始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0元,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3.32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0+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3.32)/1=9894.74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本金可得到9894.74份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相应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本基金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正式受理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将折合成投资者所认购的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募集的资金存入相应的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届满,如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公司网站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进行。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当前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1.5%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1.2% |
500万元(含)-1000万元 | 0.3% |
1000万元(含)以上 | 收取固定费用1000.00元 |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1年以下 | 0.5% |
1年(含1年)-2年 | 0.25% |
2年以上(含2年) |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3、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其赎回申请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领先地位、业绩持续增长、分红稳定的优质蓝筹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的重点投资对象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所属行业中占据领先地位、业绩持续增长、分红稳定的优质蓝筹公司。投资于上述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债券、现金类资产及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资产支持证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 + 25%*上证国债指数
沪深300指数以沪深两市的A股股票中流通市值大、流动性好的蓝筹股为选股基础构建,大约覆盖市场65%的流通市值,行业覆盖均衡,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国内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指数通过沪深两个交易所发布,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投资者能方便获得。
上证国债指数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国内债券市场的情况。
由于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重点为优质蓝筹公司,因此选择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资产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运作的绩效。为了全面衡量本基金的运作水平,本基金同时采用上证国债指数,以复合指数形式作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修改业绩比较基准:一是在基金合同修改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变更,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二是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适合于能够承担一定股市风险、追求资本长期增值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精选证券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充分发挥投资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通过投资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领先地位、业绩持续增长、分红稳定的优质蓝筹公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长。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泰信多因素资产配置系统,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影响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因素,制定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主要参考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公司盈利、市场估值、资金供需状况等四大方面的影响因素,具体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财政政策、汇率政策、市场合理预期估值水平等指标。
2. 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泰信股票蓝筹精选分析系统、股票价值评估系统和尽职调研评估系统,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精选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领先地位、业绩稳定增长、分红稳定的优质蓝筹公司进行投资。
定量分析包括行业地位、资产负债结构、盈利能力、增长潜力、分红能力和市场估值六个方面,具体包括市值排名、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分红稳定率等指标。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的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形成债券投资决策的最根本依据,同时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灵活地采取各种债券操作策略建立债券组合。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运用利率预测模型、久期配置、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别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追求低风险前提下的稳定收益,同时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灵活运用融资杠杆和衍生工具提高收益、控制风险。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以权证对应标的股票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运用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投资策略获取权证投资收益。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4)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6)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及综合价值的评估。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发展部以及金融工程部,投资操作包括投资准备、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投资评估等四个程序。具体程序为:
(1)金融工程部根据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初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证券备选库,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研究部与投资部联合对个股、债券深入调研,精选股票、债券。
(3)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4)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分析师通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方案进行实施;
(7)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8)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七)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下转C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