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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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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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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股权调整方案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夏银行基金定投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
    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
    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次级债券发行完毕的公告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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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009年02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编号:临2009-004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6、18、19、20、21、22、23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南京华新在第一份《民事起诉状》中称:

      (1)2008年8月5日宝胜铜业和南京华新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500吨铜杆,总价款为30340000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11月。

      (2)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宝胜铜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

      (3)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4)要求宝胜铜业支付南京华新违约金3034000元,并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双方签定的产品买卖合同;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南京华新在第二份《民事起诉状》中称:

      (1)2008年8月18日宝胜铜业和南京华新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200吨铜杆,总价款为11952000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10月。

      (2)合同签订后,宝胜铜业履行了140吨,尚有60吨未履行。

      (3)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4)要求宝胜铜业支付南京华新违约金358560元,并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双方签定的产品买卖合同;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南京华新在第三份《民事起诉状》中称:

      (1)2008年8月18日宝胜铜业和南京华新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300吨铜杆,总价款为17646000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11月。

      (2)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宝胜铜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

      (3)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4)要求宝胜铜业支付南京华新违约金1764600元,并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双方签定的产品买卖合同;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南京华新在第四份《民事起诉状》中称:

      (1)2008年9月9日宝胜铜业和南京华新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800吨铜杆,总价款为44960000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11月。

      (2)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宝胜铜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

      (3)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4)要求宝胜铜业支付南京华新违约金4496000元,并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双方签定的产品买卖合同;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南京华新在第五份《民事起诉状》中称:

      (1)2008年10月20日宝胜铜业和南京华新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500吨铜杆,总价款为20575000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10月。

      (2)合同签订后,宝胜铜业履行了448吨,尚有52吨未履行。

      (3)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4)要求宝胜铜业支付南京华新违约金213980元,并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双方签定的产品买卖合同;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南京华新在第六份《民事起诉状》中称:

      (1)2008年10月20日和2008年10月21日宝胜铜业分别和南京华新签订两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500吨铜杆和30吨铜线,交货时间为2008年10月;现宝胜铜业尚有9253886.43元货款没有支付。

      (2)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本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3)要求宝胜铜业支付南京华新货款9253886.43元,并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南京华新在第七份《民事起诉状》中称:

      (1)2008年10月22日宝胜铜业和南京华新签订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宝胜铜业向南京华新购买240吨铜杆,总价款为9009600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10月。

      (2)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宝胜铜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

      (3)2008年6月10日,南京华新与宝胜铜业和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在2000万元内为宝胜铜业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4)要求宝胜铜业支付南京华新违约金900960元,并在三日内履行完毕双方签定的产品买卖合同;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目前,本公司和宝胜铜业已经聘请律师应诉,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本公司认为《民事起诉状》所提及本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所签订的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实际是一份无效的对外担保合同。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本公司董事会从未授权任何人签署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过程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