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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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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1版:信息披露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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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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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2009年03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长百集团     股票代码:600856    编号:临2009—005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以股东知情权起诉我公司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司已进行了公告,详见2009年1月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长民三初字143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经审计的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本案诉讼费由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4日

      股票简称:长百集团     股票代码:600856    编号:临2009—006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及高仕军(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司已进行了公告,详见2009年1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现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以和解形式终结审理并发生法律效力,为此将案件结果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于近日收到第二大股东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转来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3号],具体内容摘要如下:

      原告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涌源发展公司)、原告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涌源投资公司)诉被告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前,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原告合涌源发展公司、原告合涌源投资公司与被告高力集团达成了有关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0856,简称长百集团)股份转让纠纷的调解协议:

      1、各方同意解除高力集团与合涌源发展公司、高力集团与合涌源投资公司签订的有关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在内的以及与股份转让相关的所有文件。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相关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高力集团与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尚未履行的协议内容不再履行。高力集团须将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已经过户给高力集团的3050万股长百集团A股股份分别返还过户给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同时,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须分别向高力集团返还股份转让价款。

      3、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及股份的具体方式

      股份及股份转让价款分二期返还。

      (1)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于2009年4月2日前分别向高力集团返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下币种同)和5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高力集团支付占有该部分股份转让价款期间的利息。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将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及利息和500万元及利息的资金交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代为保管,上述款项到帐后,高力集团立即会同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办理将1400万股和125万股长百集团股份分别退还给合涌源发展公司与合涌源投资公司的手续。在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交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存档,并申请发还代保管款项给高力集团。

      (2)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于2009年6月2日前分别向高力集团返还股份转让价款1500万元和5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高力集团支付占有该部分股份转让价款期间的利息。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将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及利息和500万元及利息的资金交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代为保管,上述款项到帐后,高力集团立即会同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办理将1400万股和125万股长百集团股份分别退还给合涌源发展公司与合涌源投资公司的手续。在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交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存档,并申请发还代保管款项给高力集团。如因高力集团自身的原因导致股份不能过户,由高力集团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在上述条款约定的付款日前,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应向高力集团提交股份过户登记所需全部手续的清单,高力集团无条件于付款日前备齐全部手续。

      4、交割费用的承担

      高力集团在受让股份过程中,为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垫付印花税、过户登记费105.05万元,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调解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高力集团偿还该款。

      高力集团向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返还受让的股份时所发生的全部印花税、过户登记费、由高力集团承担50%、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共同承担50%,在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各自支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5、相关费用

      本调解书生效生3个工作日内,合涌源发展公司一次性向高力集团支付人民币200万元。

      6、诉讼及执行费用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225元,减半收取262,61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及今后可能产生的执行费用,均由合涌源发展公司与合涌源投资公司共同承担。

      7、其他协议的解除

      高力集团与合涌源发展公司、合涌源投资公司签订的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所有协议及承诺等全部书面文件,以及高力集团法定代表人高仕军先生以高力集团或个人名议签署的所有合同、文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一并解除。

      二、公司同时收到第二大股东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转来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2号]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2号]裁定:准许原告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仕军的起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4号] 裁定:解除对被告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0856,简称长百集团)3,050万股A股股份(限售流通股)的冻结,同时解除原告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四平路870号房产的查封。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