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原股东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2009年03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查,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融”)于2007年1月16日与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国力”)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从广西国力受让并委托其代持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百货”或公司)股份127088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8%,但中海融未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义务,且至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广西国力至今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和第11.9.1条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申: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