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股东股权转让不披露上交所公开谴责当事方
2009年03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璐
⊙本报记者 王璐
因一起发生在2007年的股份转让事宜至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南宁百货相关股东和原股东均遭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经上交所查实,南宁百货股东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6日与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从广西国力处受让并委托其代持南宁百货股份1270.8822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78%。但深圳中海融未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义务,且至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广西国力同样至今未对该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指出,中海融和广西国力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鉴于此,上交所根据规定决定对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惩戒,上交所还将抄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记者查阅公告发现,南宁百货2008年半年报披露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中,广西国力仍然位列公司第三大股东,股东性质是“国有法人股”,但其股份已被冻结。目前,该部分股权仍因债务纠纷被轮候冻结着。
对于该事项,上交所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