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次董事会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9年2月18日和2009年3月2日两次以公告形式发布召开会议通知,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09年3月6日下午1:30时在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半岛凯豪大酒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年3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现场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079人,代表股数1343216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4%。其中: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07712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5%。2)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计106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5503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9%。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公司2008 年3 月18日召开的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的决议有效期延长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其他事项不变。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06120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 %,反对股数3212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弃权股数496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方怀宇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 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 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