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槛降半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国有控股
2009年03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韬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多项新规4月10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张韬
近日,工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多项政策规定,并将于今年4月10日起施行,对应的原有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获得通过的规定包括《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其中,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值得关注。该管理办法提及,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必须是国有股权不少于51%。这意味着目前跃跃欲试的外资及民营资本难以控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
该管理办法还指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记者观察到,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较之前的有所下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2亿元降为1亿元;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20亿元降为10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门槛的降低将有利于计算机网、有线电视网运营商与电信网的三网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