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涉诉三账户被冻结
2009年03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彭友
⊙本报记者 彭友
南通科技今日披露,公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涉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原告)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合计894万元。
据悉,根据原告诉状陈述,中国银行南通分行1993年9月1日与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由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向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发放贷款50万美元,用作对外投资的股本金,期限3年,至1996年9月1日到期。同日,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又与原南通机床厂签订了信用担保书。贷款到期后,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未予归还,原南通机床厂也未履行清偿责任。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多次催收未果。
2004年4月,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对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的贷款债权和对被告的全部保证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承继权利后,多次向被告发出催收通知未果。
为此,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通科技偿还贷款本金折合461万元、利息折合433万元,本息合计894万元。原告2009年3月2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9年3月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院冻结了南通科技工行、江苏银行和农行的各一个账户。
对于原告的上述诉称,南通科技认为,原南通机床厂的担保行为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公司的担保行为,且原南通机床厂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公司律师将积极应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