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有一项议案被否决;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二〇〇九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于2009年3月12日上午十时整在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15号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吴金星董事受李贻煌董事长的委托,并经大会选举担任大会主席主持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权数1,449,423,555股(其中H股165,751,217股,A股1,283,672,338股),占公司总股本(3,022,833,700股)的47.95%,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表决方式
本次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的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受大会委托担任监票员。江西铜业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股东(持有本公司1,282,074,893股限售流通A股),其对会议第一、第二、第三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并表决以下决议案,其中:分别通过了第一、第二、第四、第五项决议案;第三项议案没有获得通过:
普通决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与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签订的《综合供应及服务合同Ⅰ》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66,943,6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票40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弃权票或放弃投票0股。
(二) 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与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签订的《综合供应及服务合同Ⅱ》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66,943,6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票40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弃权票或放弃投票0股。
(三) 经审议表决,江铜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与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合同》的议案,没有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票56,230,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9%;反对票109,200,9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1%;放弃投票1,917,500股,不作为有效表决权数。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外资股(H股)股东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449,000,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票4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票或放弃投票0股。
特别决议案
(五) 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449,000,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票4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票或放弃投票0股。
三、监票情况
根据香港证券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规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监票员。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左屹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请见附件),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和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左屹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的目的。
本所律师已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于2009年1月23日在境内外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载。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12日在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1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49,423,5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5%。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出新议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批准、追认及确认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与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签订的《综合供应与服务合同I》的议案;
2、关于批准、追认及确认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与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签订的《综合供应与服务合同II》的议案;
3、关于批准、追认及确认江铜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与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合同》的议案;
4、关于审议及批准公司外资股(H股)股东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的议案;
5、审议及批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回避了对第1至第3项议案的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以上第5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案表决,其中第1、第2及第4项议案获得通过,第3项议案未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并无任何副本。)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左 屹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