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于2009年3月4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09年3月13日在北京召开并形成决议。会议应参加董事15人,实际参加董事1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选李哲平先生为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李哲平董事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14票。
表决结果:赞成14票 反对0票 弃权1票
董事会同意增选李哲平董事为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以弥补因蓝德彰董事辞任而产生的空缺。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1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将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一)《公司章程》原第143条第2款: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继续担任本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
修改为:
第143条第2款: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在本行的任职期限应符合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原第267条:本行可以下述形式分配股利:
(1)现金;
(2)股票。
修改为:
第267条:本行可以下述形式分配股利:
(1)现金;
(2)股票。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章程》原第302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行发给境外上市股份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必须根据每一境外上市股份股东的注册地址,由专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方式送达。
修改为:
第302条:除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行发给境外上市股份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等公司通讯,在事先发送语言选择文件给境外股东后28日内,若未收到境外股东要求继续以专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方式发送的,本行便可视该股东为默认同意以电子方式收取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等公司通讯。
董事会同意将《关于修改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