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发“索回”恒丰银行股权未果
2009年03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赵一蕙
⊙本报记者 赵一蕙
*ST九发今日披露了恒丰银行股权转让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ST九发管理人要求确认*ST九发与胜利投资的恒丰银行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
此前*ST九发于2008年度三季报中披露,管理人在对*ST九发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过程中,发现公司与烟台胜利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0日就公司持有的5000万股恒丰银行的股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经管理人调查,该转让行为没有经过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也未做相应的信息披露。
管理人认为,根据恒丰银行章程,*ST九发仍为恒丰银行的股东之一,工商案中也没有关于*ST九发发起人股东身份变更的相关登记或章程修正案,该转让行为也没有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应属无效。由此,管理人于2008年10月29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ST九发与被告胜利投资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ST九发仍为恒丰银行股东,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5%股份仍为九发股份所有。
今日公司称,法院驳回了*ST九发管理人的上述诉讼请求,公告同时称表示此次诉讼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