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不能跨区域招揽客户
2009年03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证监会规定,经纪人非券商员工,只能供职一家券商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全文见封七),对证券公司经纪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等进行规范。规定自4月13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取得由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后,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即经纪人是券商代理人,而非券商员工或居间人。
据证监会统计,截至去年10月底,全行业外部营销人员约8万人,其中通过相关考试者3万余人。
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证券经纪人可以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这项规定还对证券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做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等。
按照规定,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其执业地域范围应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相关报道详见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