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二初字第1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有关诉讼事项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诉讼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签发的(2009)合民二初字第1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09年4月20日在该院开庭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和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被告一: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第一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合计29928279.38元,第二被告为上述借款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9年3月,原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28279.38元,并自2008年12月22日起,按照《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原告罚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60900元。
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四)诉讼阶段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合民二初字第19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本案将于2009年4月20日开庭。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与银行协商调解事项,争取与银行达成和解。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涉及诉讼金额29928279.38元,占本公司200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4%。
三、备查文件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二初字第1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