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公告了本公司收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龙江转来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以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详见本公司2009年3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该本调解书有可能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该调解书第十一款规定:
“十一、本协议生效后三天之内,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两被告和黄乙珍把所有股东权利,以不可撤销的、公证的授权书形式,委托给原告(和原告指定人员)行使。原告(和原告指定人员)有权据此作出任何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享有收益权,表决权、签字权,代理出席股东大会权利。两被告和黄乙珍无权反悔或撤销、改变代理人所作出的任何决定。两被告和黄乙珍授权委托书列为本协议附件。”
但截至日前,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未与广东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2009年3月17日,黄河集团出具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公司郑重承诺,在ST宝龙第一及第二大股东所持6420万股股权依法过户到我公司或其指定人员名下之前,不受托行使金安公司与杨龙江、黄乙珍所持ST宝龙股权相关股东权利,不向ST宝龙董事会推荐董事人选,并履行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尽义务,不占用上市公司资产,不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保证公司经营独立。”
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
2、承诺函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