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依法受理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园支行申请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65%的股份)于3月12日向番禺法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详见2009年3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09-016】。
番禺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番法民破字第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进行重整的法定条件。被申请人作为上市公司,适用重整较之破产清算,有利于整合其现有资源,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率,有利于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公司重整,并裁定原公司清算组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
另据番禺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发布的(2009)番法民破字第【1-1】号《公告》,有关公司的债权人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35天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9年4月27日下午2:30时召开,会议地点在广州市番禺区盛泰路28号番禺大厦2楼2号会议室。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8 的规定,公司将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存在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 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