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和朋友在两家不同的证券公司开户,昨天早上都是以涨停板价格委托买入股票。股票一开盘就涨停,但是我的委托却没有成交,而比我委托时间晚的朋友却成交了,为什么会这样?
文华:深圳证券通讯有限公司的通讯小站报盘机在9:15这个时点上接受众多券商委托的同时对所有券商进行随机扫描排序,因而会产生券商先后排列顺序,排在前面的券商,其客户的委托会先成交。但是此种情况只会出现在9:15这个时点且股票集合竞价成交价为涨停板价格的情况下。
问题:2008年2月买入000981,现公司已暂停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信息。我应该如何起诉?需准备哪些资料?胜算几何?
马辉:该公司暂停上市,是否有违规行为?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信息,是否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向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应当以该公司因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前置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则法院不会受理此类民事赔偿案件。
问题:本人在广州市八旗二马路40号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开了一个深市证券账户。可现在上述地址已经没有了该营业部,我无法查到有关该营业部资料。请问怎么办?
唐宝兰:这种情况有可能是证券公司(营业部)变更、迁址。
如果在原证券公司营业部无资金无股票的,可重新选择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买卖股票;如果在原证券公司营业部还有股票的:
(1) 可到证券公司营业部或结算公司柜台办理查询,也可以通
过互联网登陆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对其持有股份名称和数量、托管证券公司、股份变更纪录、新股配号和中签纪录等有关信息的自助查询方式。
(2)可向当地证监局或证监会派出机构查询。
问题:持有贵所上市公司大量股票的机构投资者遇到上市公司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不接电话、不回答问题(绝非索要内幕信息)的情况,除卖出股票外,应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文华:上市公司有义务接受股东问询,但限于已公开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我们要求上市公司公布咨询电话,并保持畅通。上市公司的咨询电话在定期报告中均可查到。投资者如发现公司不接电话或电话不畅,可以通过深交所服务热线0755-82083000或举报信箱cis@szse.cn进行投诉举报,我所将会对公司予以监管提示,要求公司立即整改。
问题:我朋友去年在山西卫视看节目后与牛股速递-广州某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合作交会费3800元,一星期后又交押金30000元,承诺三个月收益60%后全额退款,钱当时全部打在一个个人的名下,但现在收益没有亏损不少。押金到现在也不给退。请问怎样帮我朋友?
马辉:请核实您朋友所谓的合作方是否具备投资咨询及资产管理资质?若无,签订合同无效,可诉请返回有关款项,若涉及证券犯罪行为,请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问题:上市公司因未披露事项停牌,深交所以何标准判断该事项为必须停牌披露的事项?
张刚:对于上市公司未披露事项是否停牌,本所判断的标准是看该事项是否属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披露事项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如属于这两种事项,本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上市公司的申请,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处理,直至该事项披露为止。
问题:如果在股票分红派息当日办理了转托管,红股和红利将派到哪个证券公司?
严峰:对于已确认转托管成功的股票,红股和红利将派到转入证券公司处;如果转托管失败,那么红股和红利仍将派到原证券公司处。
问题:因股价异常波动而停牌的股票是否适用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最长不能超过30天”的规定?
陈朝晖:本所在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业务备忘录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中对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且停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公司在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需要对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调查,在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前,有时会申请股票停牌,但停牌时间通常不会很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停牌时间是否计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期限,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往往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论如何,上市公司应该尽可能缩短股票停牌时间,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不得滥用股票停牌制度。
问题:证券公司在国家停收通讯费的情况下,继续收取5元每笔的通讯费。另外在没有通告股民的情况下,私自暗中涨交易佣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娄建文:交易佣金应执行行业规范,券商擅自提高佣金标准,违反经纪合同的约定,可凭合同条款与之交涉,要求改正。否则,可向证券监管机构投诉。
问题:我没有和证券公司签定《权证风险协议书》,但是买权证却成功了,这笔交易有效么?我是不是可以不认呢?
马辉:这笔交易应当有效,但证券公司应当补签《权证风险协议书》,如果证券公司没有补签《权证风险协议书》,容易引起法律纠纷。证券公司在纠纷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以否认买卖权证行为。
问题:本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看到有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这信息是否由这些人员以自愿方式发报,但数据数量实在太少。请问你们有更多此类数据吗?
陈朝晖: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所均全部强制对外披露,不存在董监高自愿申报的问题,本所也没有更多的数据。
问题:请问年报实际披露时间是否可以较预约时间延后呢?是否需要出公告?
候思贤:可以延后,但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我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我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且原则上只能做一次调整。经我所同意后,公司将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