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1.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08年5月12日收到参股公司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丽家”)的通知函。该函显示:公司于2007年10月完成对蓝景丽家的增资工作,随后将一亿元注册资金转走。对上述重大事项,公司直到2008年6月6日才履行披露义务。
2.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的停产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源”)于2008年10月7日正式停产。由于公司目前全部业务收入均来自天津绿源,其停产事项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对上述重大事项,公司直到2008年11月22日才履行披露义务。
3.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出售资产的进展情况。2007年6月27日,公司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33.92%的股权以3800万元转让给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谐源”)。北京和谐源已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但公司到目前为止仍未将上述股权过户到北京和谐源名下。2008年5月下旬,北京和谐源通过传真方式向公司表示,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北京和谐源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对上述重大事项,公司直到2009年1月8日才履行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拟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解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公司所有在任董事均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律师2008年12月23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赵伟、杨承明系审议上述议案的关联董事,均需要回避表决,且不得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11.2条、第11.11.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陈勇,原董事赵伟(原总经理)、张大放(原财务总监)、杨承明、董志强,独立董事阎世春、明云成、席海波、任渭生,董事会秘书王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的规定;另外,公司原董事赵伟(原总经理)、杨承明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陈勇,原董事赵伟(原总经理)、张大放(原财务总监)、杨承明、董志强,独立董事阎世春、明云成、席海波、任渭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董事会秘书王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