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六届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董事7 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东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议案。
为补充公司经营所需资金,青岛联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青岛工商银行高科园支行向我司提供贷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贷款月利率1%,贷款期限为六个月。
详见委托贷款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3月18 日
股票代码:600711 公司简称: ST雄震 公告编号:临2009-11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委托贷款情况概述
公司董事会六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为补充公司经营所需资金,青岛联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青岛工商银行高科园支行向我司提供贷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贷款月利率1%,贷款期限为六个月,经三方协商后可提前归还。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委贷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岛联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香港花园琴岛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管蕴霞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信用担保;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受托资产委托管理。(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董事会意见
此次青岛联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青岛工商银行高科园支行向我司提供贷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目的是为了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四、累计委托贷款情况
本公司于2008年9月23日通过青岛工商银行高科园支行向青岛联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目前已偿还。现累计委托贷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次董事会决议。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3月18日
股票代码:600711 公司简称:ST雄震 公告编号:临2009-12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厦门市湖滨北路中闽大厦9楼2单元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共4294.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4.0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2008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为4294.02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关于《200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为4294.02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审议关于《200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为4294.02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4、审议关于《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为4294.02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审议《关于续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为4294.02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为4294.02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二、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庄宗伟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关于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