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公告
近日,公司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二民字63-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在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东盛集团”)诉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公司变更了名称,因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1)变更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2)冻结、划拨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向金融机构发出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3)查封、扣押、冻结公司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种类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为准);
(4)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亦不得对外担保、租赁;
(5)限公司在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法院将拍卖、变卖上述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二、(2007)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2007年12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东盛集团2670.440371万元及此款的利息(其中1334.4008万元自2007年4月26日起、289.401993万元自2007年4月12日起、1046.637578万元自2005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标准计付利息至本判决制定的实际给付日)。
三、债务重组的相关情况
2008年7月31日公司与东盛集团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东盛集团已经同意,(2007)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所有还款义务分别由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种业集团”)、巨浪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巨浪公司”)、陕西省秦丰杂交油菜种子有限公司(“油菜公司”)承担,公司不再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该债务重组协议相关约定如下:
(1)东盛集团同意,在下列条件成就后,本公司对东盛集团的应付账款13,344,008.00元以及基于该应付账款自2007年4月26日起应付东盛集团利息,转由种业集团承担,本公司不再承担与该应付账款相关的所有还款义务:
A、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准;
B、本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集团”)公告的上市公司收购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2)东盛集团同意,289.401993万元及相关利息由原债务人巨浪公司承担,本公司不再承担与该项债务相关的还款义务。
(3)东盛集团同意,1046.637578万元及相关利息由原债务人油菜公司承担,本公司不再承担与该项债务相关的还款义务。
鉴于2008年9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中国证监会已经批准豁免延长集团要约收购义务,因此,上述债务转移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该债务重组协议,东盛集团已经同意相关还款义务分别由种业集团、巨浪公司、油菜公司承担,本公司不再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四、公司采取的措施
目前公司正积极和东盛集团、陕西高院协商,尽快解决此问题。
五、该事宜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公司与种业集团签订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就出售资产所涉债务,如不能获得有关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而造成有关债权人向本公司追索债务的,由种业集团承担偿还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秦丰农业造成的损失。
延长集团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公司出具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后,凡未向贵公司出具债务转移同意函的非银行债权人向贵公司主张权利的,我公司核实后将直接给付,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与相关费用,并放弃向贵公司追索的权利。”
根据上述协议与承诺,如果公司未与东盛集团就相关事项达成和解,则种业集团和延长石油将补偿公司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特此公告。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