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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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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09年03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208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两种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只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5、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本基金直销机构: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场内发售的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6、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09年4月17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无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认购最低限额: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0元人民币,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 元。客户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1、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基金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向所有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寄送基金对账单。投资人在原认购网点打印的认购成交确认凭证与本公司寄送的对账单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本公司的对账单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未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对账单的投资人应主动联系本公司,否则,视为投资人已经收到基金对账单。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9年3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于2009年3月20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lcfunds.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5、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9700以及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6、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只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7、基金简称及代码

      A类基金份额简称:中欧稳A,代码:166003 ;

      C类基金份额简称:中欧稳C,代码:166004 ;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2)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有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09年4月17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行。截至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1、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场外认购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2)场内认购

      场内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下转C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