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的议案;
2、本次会议没有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20日上午9:00时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公司会议中心二楼一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本次大会的召开公告于2009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香港文汇报》上刊登。出席今天会议的股东共78人,代表公司股份430,296,4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78%,其中内资股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4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64%,外资股股东及代表77人,代表公司股份30,296,4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讨论,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4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29,120,254票赞成,零票反对,1,176,2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了该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讨论,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4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29,120,254票赞成,零票反对,1,176,2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了该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讨论,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4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29,120,254票赞成,零票反对,1,176,2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了该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讨论,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4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30,296,454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决定按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3200万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10元(含税),股利分配总额为732,000,000元,尚余3,735,555,395.74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下次分配。B股股东红利以人民币计算,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股东大会派发红利决议日期的下个营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计算。
本报告年度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讨论,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4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30,284,454票赞成,零票反对,12,0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根据证监会公告第5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现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的股利以人民币宣派,对内资股以人民币支付,对境内上市外资股以美元支付。人民币与美元的外汇折算率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兑换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的股利以人民币宣派,对内资股以人民币支付,对境内上市外资股以美元支付。人民币与美元的外汇折算率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兑换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6、审议通过了公司对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的差异进行确认及对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代表回避表决,由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参与表决。经讨论,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30,284,454票赞成,零票反对,12,0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了公司对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的差异进行确认及对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公司建设准格尔召选煤厂和虎石选煤厂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讨论,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4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30,284,454票赞成,零票反对,12,0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了公司建设准格尔召选煤厂和虎石选煤厂的议案。
为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及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决定出资建设准格尔召选煤厂和虎石选煤厂。准格尔召选煤厂设计处理能力为每年1000万吨,项目投资总额为49,981.15万元,项目计划于2009年年底投入运营,投资回收期为4.41年。虎石选煤厂设计处理能力为每年600万吨,项目投资总额为39,404.59万元,项目计划于2009年年底投入运营,投资回收期为4.07年。
8、审议通过了公司对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讨论,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4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30,284,454票赞成,零票反对,12,0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了公司对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2009年,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京包铁路集宁至包头增建第二双线工程及新建铁路张家口至集宁一次复线工程均拟开工建设。该公司决定通过申请银行贷款解决投资所需65%的项目资金,要求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公司决定在不超过4亿元额度范围内对该公司2009年内所有项目贷款的9%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9、审议通过了公司对新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讨论,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4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30,284,454票赞成,零票反对,12,0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了公司对新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为保证新包神铁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新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已向中国银行呼和浩特新华支行申请贷款33.76亿元,期限14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的优惠条件执行。要求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一般担保,公司按15%的股权比例,需对其中5.064亿元的贷款提供担保。
10、审议通过了公司对内蒙古呼准铁路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讨论,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4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30,284,454票赞成,零票反对,12,0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了公司对内蒙古呼准铁路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公司2009年决定按股权比例为呼准铁路公司提供60,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提供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全额担保。
11、审议通过了公司对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讨论,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4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30,284,454票赞成,零票反对,12,0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了公司对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公司决定为内蒙古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向民生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续贷金额为2亿元的中长期贷款提供担保。
12、审议通过了公司增加与控股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互保额度的议案
与会的内资股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的代表因涉及关联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经讨论,经讨论,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30,284,454票赞成,零票反对,12,000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了公司增加与控股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互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决定将与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由原来的人民币10亿元增加为15亿元。担保期限以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担保形式根据贷款担保合同约定执行。
四、律师见证情况
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王晓莺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并宣读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