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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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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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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3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A10版)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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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站:www.shr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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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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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99 0431-5096733

    网址:www.nesc.cn

    联系人:潘凯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680032

    2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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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a18.com

    联系人: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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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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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联系人:杨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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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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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445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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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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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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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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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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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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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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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肖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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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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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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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林建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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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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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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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钟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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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联系人: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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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755-82960141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联系人: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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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84865560

    3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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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联系人:张静

    传真:021-50372474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n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35)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 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3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联系人:丁邵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联系人:李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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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客户服务热线:0512-96288

    网址:www.dwjq.com.cn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3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站:www.jyzq.com.cn

    联系人:张萍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40)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4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客户服务电话:010-62267799-6789

    网址:www.ehongyuan.com.cn

    联系人:李茂俊

    电话:010-62267799

    传真:010-62294470

    4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客户服务电话:022-28455588

    公司网址:http://www.ewww.com.cn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616

    4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人代表: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联系人:王勤

    电话:0571-85783715

    4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联系人:程学军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1

    4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7888-4101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联系人:胥春阳

    传真:025-83364032

    4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17、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联系人:罗捎辉

    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4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48)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联系人:葛新

    电话:0451-82269286

    传真:0451-82269286

    4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027-85808318

    网址:www.95579.com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50)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联系人:乔骏

    传真:0571-87925129

    5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6层1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

    网址:www.guodu.com

    5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网址:www.i618.com.cn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5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联系人:谢秀峰

    电话:021-62470157

    传真:021-62470244

    5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长途):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联系人:余江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55)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传真:0731-2882332

    5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颜奕斌

    业务联系电话:021-32229888-3113

    网址:www.ajzq.com

    57)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客户服务电话:025-84784765

    网址:www.thope.com

    联系人:舒萌菲

    电话:025-84784782

    传真:025-84784830

    5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207935

    5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http://www.cc168.com.cn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60)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联系人:苏妮

    电话:0351-5680800

    61)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联系人:王立洲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6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联系人:常向东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030707

    6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电话:020-37865188

    传真:020-37865008

    6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2183735

    65)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国际商会中心48-50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6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6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联系人:刘军辉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6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联系人:杨卓颖

    电话:023-63786777

    传真:023-63786312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2824

    联系人:伍军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502室

    负责人:常建

    电话:010-64096089

    传真:010-64096188

    联系人:云大慧

    经办律师:云大慧、胡广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王珊珊

    电话: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第六章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09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26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9年3月26日至2009年4月22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认购限额: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认购费用

    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五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费率
    M<50万元1.2%
    50万元≤M<100万元1.0%
    100万元≤M<200万元0.8%
    200万元≤M<500万元0.3%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份额发售面值发售。

    (十四)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十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动用。

    (十八)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章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费率
    M<50万元1.5%
    50万元≤M<100万元1.2%
    100万元≤M<200万元1.0%
    200万元≤M<500万元0.6%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4、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费率
    Y<1年0.5%
    1年≤Y<2年0.25%
    Y≥2年0%

    注:1年为365天。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依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4)依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九章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15%-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政策导向将带来结构性投资机遇。国家高度重视“构建和谐社会”,并具体落实到以下三个方面:在发展中实现社会和谐、通过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和谐、推进节能减排谋求自然和谐。本基金认为,积极跟进这一时代主题带来的投资机会,可以有效回避政策风险,获取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国家的政策导向将推动特定行业的增长,改善其经济效益;这些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受益更为明显,投资于这些企业将能取得较好的回报。因此,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重点投资受益于“构建和谐社会”政策相关行业的股票和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可以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规避市场波动风险的同时优化资产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主要根据受益于“构建和谐社会”政策相关行业总体景气度的变化,并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行业状况、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资金供求关系、投资者信心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考察,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当受益于“构建和谐社会”政策相关行业总体景气度显著变化时,在遵守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限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的调整,力求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以规避单一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促进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此外,本基金也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波动。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党和政府所制定的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分析和预测其中受益于“构建和谐社会”相关政策的各大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的产业环境,研究上述政策对相关行业及其各细分行业的影响程度,进而确定股票资产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在分析和评估党和政府所制定的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本基金主要着眼于以下因素:①政策本身的明晰性、稳定性和强制性;②政策执行主体与作为政策客体的企业之间双向沟通的意愿、能力和效果;③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政策的落实程度、执行方式和实施效果;④政策执行再决策和政策调整情况。

    本基金认为,“构建和谐社会”相关政策可以催生以下三个业绩驱动因素:

    ①社会和谐

    根据党和国家的部署,我国已经并将继续深入推进城市化,同时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城市交通拥挤、城市环境质量下降、劳动就业形势严峻等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致力于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地区的消费结构升级;积极推进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让人民生活无后顾之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缩小贫富差距;进一步完善消费政策,拓宽服务消费领域,稳定居民消费预期,扩大即期消费,最终实现把经济发展成果合理分配到群众手中。由此将对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形成业绩驱动,进而为本基金带来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下列行业定义为受益于“社会和谐”政策的行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渔、建筑、制造、社会服务、金融保险、传播与文化。

    ②经济发展和谐

    我国政府正在还将继续采取一系列措施,从经济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等多个方面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以实现经济转型。具体包括提高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调节进出口结构;鼓励自主创新;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建设力度,相继提出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滨海新区、促进中部崛起等发展战略。由此将对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形成业绩驱动,进而为本基金带来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下列行业定义为受益于“经济发展和谐”政策的行业:采掘、制造、仓储、信息技术、房地产、零售。

    ③自然和谐

    为了实现经济增长与自然和谐之间的良性互动,积极解决气候变化及环境问题,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致力于集中推进多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加大对节能环保新技术的投入,使清洁能源、生物燃料、污水处理等相关环保行业凸显出投资价值。此外,节能减排政策还会促使高污染、高能耗的相关行业的行业整合,这些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也面临扩大市场份额的难得机遇。

    本基金将下列行业定义为受益于“自然和谐”政策的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造纸、纺织等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也将受益于“自然和谐”政策。

    需要强调的是,兼具上述两个或三个驱动因素进而形成多重因素共振的行业,是本基金优先选择的对象;对于符合上述一个驱动因素而违背另一个驱动因素进而形成多重因素冲突的行业,本基金将评估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一方,在此基础上衡量其投资价值。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具体分如下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调用基础股票库,实施股票初选。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将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对A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和维护基础股票库。

    在基础股票库的范围内,本基金将选择其中属于和谐主题行业的股票,以其为基础建立初级股票库,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第二步,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

    1)定量分析

    ①财务状况评估

    本基金首先从偿债能力、周转能力和盈利能力这三个层面评估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其中,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和有息负债投资资本比率等指标;周转能力指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②估值吸引力评估

    估值吸引力评估包括相对估值吸引力评估和和绝对估值吸引力评估两部分。其中,相对估值吸引力评估是在分析上市公司当期以及未来两年动态PE、PB、PS、PEG、EBIT、EV/EBITDA等指标的基础上,通过与同行业公司以及国际可比公司进行估值比较,得出其是否具备估值吸引力的分析结论;绝对估值吸引力评估则主要根据不同的行业特征,在DCF、EVA等估值模型中选择适合行业特征的估值模型对公司绝对价值进行评估。

    ③成长性评估

    成长性评估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EBIT增长率等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的指标主要有: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市场一致预期、市场参与主体的情绪等。本基金将优先选择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良好的产品创新能力和准确的市场地位,能积极、适时把握“构建和谐社会”政策导向的企业。

    第三步,建立股票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市场运行情况对入选股票进行动态调整,分别作出买入、增持、保有、减持或剔除的决策,建立和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深入分析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基础上,发掘权证投资机会,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深入研究行权价格、标的价格和权证价格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利用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运用期权、期货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价格走势,并结合基金自身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延长,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和银行间等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察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基础上,运用金融工程技术,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梯形策略则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4)套利策略

    一是跨市套利,本基金将积极把握我国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可跨市交易的相同品种收益率的差异、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市场上的收益率差异、同期限债券回购品种在不同市场之间的利率差异所产生的套利机会。

    二是跨期套利,本基金将利用一定时期内不同债券品种基于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特性、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不同券种收益率的失衡性差异,同时买入和卖出这些券种。

    (5)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6)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本基金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1.公允性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为公允体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在分析本基金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复合业绩比较基准,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80%,在实际投资运作中,其中间值55%为本基金在均衡市场情况下的股票投资比例,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再根据不同市场情况下各项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对该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故本基金采取55%作为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中衡量股票投资部分业绩表现的权重,相应将45%作为衡量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表现的权重,这一比例设置足以清晰反映出本基金组合注重均衡资产配置的特性。

    总体而言,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选择的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可以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的指数是在市场上公开披露的,相关的数据能够以合理的频率获取。其中,沪深300指数通过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卫星行情系统进行实时发布;中国债券总指数情况则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公开发布。上述两个指数都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这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3.指数发布主体的权威性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共同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是中国第一支由权威机构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其中包括的上市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05年9月至今,沪深300指数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设立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接手管理。

    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发布主体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全国债券市场内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指数的发布主体在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权威和中立性。

    4.指数的知名度和认同程度

    沪深300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被广大投资人所认同,并且已被越来越多的证券投资基金使用。

    5.指数的市场代表性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其走势与交易所主要指数相关性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该指数行业比重与沪深两市高度一致,体现出较强的行业代表性,能有效分散指数组合的行业风险。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目前国内涵盖范围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6.不可操纵性

    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遵循客观的编制规则,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指数的编制规则合理、科学、透明,也保证了该指数的不可操纵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章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一章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与转换等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并以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章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转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