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明“手快”。中国证监会为他开出了我国证券市场第一张“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市场的罚单。
即便在见多识广的案件审理人员眼中,浙江人周建明也是一个具有传奇色彩的人物,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他演绎了我国证券市场虚假申报市场操纵第一案。
平均每小时获利近60万
传统市场操纵几乎必有对倒拉抬一节,不砸进真金白银,股价很难配合操纵者实现上涨。相比之下,周建明的手段更高,高在不用真金白银、只动动指头,就让股价上涨。
这“法术”的秘诀就在买卖力道上面。目前常用的行情软件,一般在当前成交价上下显示若干档买盘和卖盘,在普通投资者看来,买盘大则股价可能上涨,卖盘大则股价可能下跌,这是对短期股价走势判断的常理。依此常理,若看到成交价下方的大买单频频挂出,焉能不尽快对成交价上方的卖盘做出呼应?呼应一成,成交价自然走高。
2006年6月26日,想来是周建明得意的一天。在当日上午10时41分至11时02分的短短21分钟内,周建明控制的账户对“大同煤业”股票共挂出61笔总计4009万股的买单。粗略计算,其间每100股买单中,周建明就挂了近82股。随着股价的上涨,周建明挂单的买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买单价格的不断提高,反过来又促使股价不断上涨,一个完美的循环建立起来。到11时02分,周建明以10.36元卖出99.9万股,完成了拉抬股价出货的过程。
通过挂出大买单拉抬股价的风险在于成交,如果一个买单驻留时间过长,又恰好碰到同价位的卖单,自然就会成交,而一旦成交价格并不满意,操纵者岂不赔了夫人又折兵?周建明深谙此理,在挂单的同时不断撤单。调查显示,在上述操纵过程中,周建明的61笔买单在10时42分至11时04分全部撤掉,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仅有31秒。而其99.9万股的实际成交,就发生在最后一个买单撤掉8秒后。成交后的10秒钟,周建明故伎重演,再次挂出共计90万股的买单,并在11时08分前全部撤单,最短的买单驻留时间仅25秒,此时,他再次以10.36元卖出333万余股。
小结一下,周建明此次操纵,在21分钟内连续挂单61笔,并在26分钟内连续撤单,实际卖出股票433万余股。
21分钟,周建明完成了100多次虚虚实实的操作,所谓“快手”,即由此而来。
“大同煤业”虚假申报操纵,只是周建明在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的一笔买卖而已,他在11个月内,对“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等15只股票实施了操纵。以买单驻留时间计,最短的一单仅驻留7秒钟——不过是佛教所说的“弹指之间”而已。
尽管周建明被认定在11个月内操纵了15只股票,但经统计,其依靠虚假申报拉抬股价的核心作案时间仅为3个小时左右,若干的“弹指之间”相加,周建明共非法获利176.22万元,平均每小时获利近60万元,也就是说,平均一分钟就能赚到1万元。
新型操纵案拉响警报
“周建明案是新型的操纵案。”主审此案的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说,在传统操纵案中,不法分子大多分以下几步完成操纵过程:首先,在选定股票后利用一段时间建仓,在保证价格基本平稳的基础上买入大量股票;而后,在自己控制的多个账户之间,以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进行对敲并拉抬股价;最后,在股价拉升、投资者跟进的情况下出货。因此,在传统操纵案中,不法分子需要投入巨额资金,掌握巨量筹码,才能通过对敲对价格施加较大影响,出货时如果操作不当,巨量筹码反而会成为负担,造成浮盈大幅缩水甚至形成亏损。传统操纵案历时往往较长,“甚至有时间跨度长达1000多个交易日的案例。”
而短时、多次的周建明式操纵,则基本不存在上述问题,之所以称其为“新型”,其实很好理解——虽然也要建仓,但筹码不必太多,建仓期不必太长,投入资金也不必过巨;虽然也有拉抬,但并不需要控制多个账户进行对敲,也不需要再行投入资金,仅依靠频繁申报即可达到提高股价的目的;虽然也要出货,但出货期并不漫长,短则几分钟、长则几十分钟就大功告成。
证券法律人士杨兆全律师认为,个人寻找新的投资赚钱技巧本无可厚非。但是创新与技巧绝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周建明案对证券市场的破坏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面对操纵行为的升级,犯罪类型的更新,监管部门坚决而及时的打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为周建明定案召开论证会
2007年3月,监管部门对周建明案进行非正式调查,5月正式立案,6月即完成调查报告和审理。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并无先例,监管部门特别安排了对周案的论证会议,组织案件调查、审理人员,和交易所在操纵行为认定方面建树颇丰的专家与会。经过与会各方人士审慎、周密的论证,周建明案被认定为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例“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市场案。
可能有人会提出,报单撤单本无可厚非,如何界定正常的报单撤单行为和以操纵为目的的申报行为呢?
“核心在于申报行为是否以成交为目的。”有关人士介绍说,所谓“频繁申报操纵”,即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调查发现,周建明操纵15只股票的过程中,申报量最低的一次占统计期间申报总量的近25%,绝大多数则达到70%以上,有三次超过90%,最高者竟然达到95.26%!
另外,周建明违法所得数额的确认,也被认为合理确实。有关人士介绍说,周的操纵成本定在实施操纵前一秒的价格,而违法所得则以实际获得为准,未实现部分未予计算。
2007年12月,证监会向周建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周建明的行为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76.22万元,并处罚款176.22万元。
“快手”如周建明者,亦不免被“斩断”的命运。市场操纵行为将如何继续翻新?监管部门正保持着密切关注。
■专家观点
杨兆全投资律师团杨兆全律师:
启示一 普通投资者也要绷起法律这根弦。证券市场有个特点,是普通投资者容易犯错误但不容易犯法的场所。所谓容易犯错误,就是一不小心就赔钱,这一点你我都有切身体会。但是你如果想在股市里缺斤少两,赖账不还,对不起,没这个违法的机会!现在周建明这个案例却告诉我们,普通投资者完全可能成为违法者。在我们发现了新的炒股技巧而得意之时,要绷起法律这根弦,一定要问问是不是合法。
启示二 监管部门要更专注市场的动向。以前是大资金大庄家操纵市场,动静比较大,监管部门发现线索相对容易。现在千万级或更少的中小资金也能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发生会更加常态化,对市场的破坏是不容忽视的。此次监管机关对案件的及时发现和处理,也表明了监管机关的责任心和敏锐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新的《证券法》和司法解释都支持投资者的诉讼,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