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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企业国资转让办法有助缓解大小非减持压力
    2009年03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和资产评估办法颁布实施之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3日表示,资产转让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金融国有资产管理链条中的几个重要环节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国有资产管理形成闭合的链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三者的有机结合可以使国有资产的管理形成闭合的链条。”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如是说。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金融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资产转让的行为日益增多,交易金额不断增大,许多原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同时,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转让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缺乏明确规定、转让价格确定缺乏依据、资产转让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等。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为主要方式。其中,非上市国有产权的转让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

      “这两种交易方式都是公开的,是防止交易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不公正的有效方式。”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产权交易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规范也为金融国有资产公开交易提供了保障。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大产权交易机构已经做到了联合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了交易规则。这不仅可以使非上市国有产权的转让更加便捷,交易成本更低,也有利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管。

      

      资本市场“维稳”的实质性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在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中,《办法》明确提出,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此,不少投资机构认为,从资本市场角度看,此项规定将对作为“国有大小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减持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是管理层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采取的实质性措施。

      此外,尽管《办法》要求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公开转让金融国有资产,但保留了直接协议转让方式。根据《办法》,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控股公司内部资产重组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资产。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一方面是考虑到金融作为重点行业,为了保证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绝对控制力,有时不宜采用公开进场交易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避免国有持股比例下降;另一方面,当国有金融企业集团内部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战略重组时,为降低交易成本,也可采用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但财政部亦强调,由于协议转让缺乏公开竞价的过程,转让价格不能达到最大化,因此从保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办法》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行为。(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