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3月23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易敏之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其中国有股股东委托代表1名),代表股份145,273,041股(其中国有法人股129,081,600股,社会公众股16,191,44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9.1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73,041股。同意:145,273,041股,占 100%;反对:0 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2、公司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73,041股。同意:145,273,041股,占 100%;反对:0 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3、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73,041股。同意:145,273,041股,占 100%;反对:0 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4、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73,041股。同意:145,273,041股,占 100%;反对:0 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5、公司2008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73,041股。同意:145,273,041股,占 100%;反对:0 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6、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73,041股。同意:145,273,041股,占 100%;反对:0 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公司2008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0,618,543.92元,经提取10%法定公积金 13,061,854.39元,并向全体股东分派了2007年应分配现金股利50,299,056元,加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254,409,831.64元,2008年度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21,667,465.17元。
本次向全体股东分配方案为:以2008年末公司总股本29587.6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3.9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15,391,95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06,275,513.17元,结转下一年度。
7、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73,041股。同意:145,273,041股,占 100%;反对:0 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推荐,并经五届三次董事会及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决定继续聘任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授权管理层根据2009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45,273,041股。同意:145,273,041股,占 100%;反对:0 股,占0%;弃权:0股,占0%;通过本议案。
(1)《公司章程》的修订
原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三)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时,需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若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原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修订为: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方杰、汤怡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