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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经济合作有望走向“国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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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经济合作有望走向“国家立法”
    2009年03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吴芳兰
    “区域合作经济促进法”已列入全国人大财经委立法规划

      ⊙本报记者 吴芳兰

      

      区域振兴规划备受期待,而专门针对区域经济合作的立法有望成行。记者近日获悉,“区域合作经济促进法”已正式列入全国人大财经委今年的立法规划,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有望从地方“政府协议”走向“国家立法”。

      据透露,“区域合作经济促进法”涉及三方面11项内容,区域经济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要合作领域,以及合作中争端解决方面等都将列入立法内容。

      该促进法是由广西社会科学院区域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莫小莎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的。

      莫小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等区域合作经济的兴起和发展,国家“十一五”规划正式确立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引擎。但在各区域的经济合作与发展进程中,区域内部各成员省份之间执法依据不一、规章冲突、统一规划难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合作成本高、纷争难解决等问题日常出现。

      她认为,仅靠地方权限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区域经济合作能否经久不衰并实现多赢,关键是要跳出“区域协调”层面而上升到“国家协调”层面,淡化“政策调整”而强化“法律调整”,从目前的地方“政府协议”型合作机制走上“国家立法”统一引导调控的法治型合作机制。

      据透露,“区域合作经济法”将建议设立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构,职责是制定国家统一政策,引导和协调区域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各区域之间的合作发展;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总体规划,协调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障碍,促进“行政区经济”转变为“合作区经济”。

      而在区域合作的立法内容上,涉及财政、税收、金融合作,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合作,劳务、科技、产业等诸多内容,其中重点规定,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公共投资、转移支付、经济激励等,能够法律化的政策手段法律化;建立生态和环保中的相邻地方的利益协调和利益补偿机制;还涉及区域内劳务输入输出、防范落后和淘汰的工艺向欠发达地方流动、防范有关行业在不同地方的区别待遇等,并建议考虑在中央政府中的区域合作与发展专门机构之下设立仲裁机构。

      “区域经济合作的立法非常重要,也是学术界一直在讨论的问题,如果能够推进立法,那么将为区域经济合作扫清制度障碍。”《成渝经济区发展思路研究》课题组副组长、四川省社科院区域经济研究所所长刘世庆说。

      “目前国家专门立法的时机已较为成熟。”莫小莎认为,各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践经验已有一定积累,此外,有关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已有一定积累,国家已有对类似法律如《西部开发促进法》的起草经验,有关立法技术的困难可以化解,更重要的是中央重视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立法的政治形势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