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2008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586.92亿元,同比增长71.34%。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72%,年化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26.36%,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54个百分点和6.56个百分点,每股盈利为0.25元,同比增长0.10 元。总资产达到70,577.0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96%。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21%,较上年末下降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17.23%,较上年末提升12.82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收购了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500强中列第18位;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第69位;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500强”第62位;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市值500 强中列第20 位;在美国《财富》杂志全球企业500 强排名中列第171 位,较上年大幅提升59 位;荣获英国《欧洲货币》杂志「最佳房地产投资奖」、香港《资本》杂志「中国杰出零售银行奖」、万事达国际组织「最佳商务卡奖」、「最佳联名卡奖」、「最佳产品设计奖」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并被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为“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银丰等7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华夏全球精选、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宝盈资源优选、华安稳定收益、兴业社会责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海富通全球精选中国概念、宝盈增强收益、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华富收益增强、信诚盛世蓝筹、东方策略成长、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混合、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交银环球精选价值、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华商盛世成长股票、信诚三得益债券、长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银华增强收益债券、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华富策略精选混合基金等8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999
传真:021-38780084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何奕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徽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万丽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潘铃
网址:www.cib.com.cn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eil Newman)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15)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张小波
www.htsc.com.cn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或95565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1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2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户服务电话:962505
联系人:邓寒冰
网址:www.sywg.com.cn
(2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888
联系人:朱广军
网址:www.gyzq.com.cn
(22)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2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金坚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联系人:林建闽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联系人:袁月
网址:www.pa18.com
(2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刘军辉、王飞
网址:www.csco.com.cn
(30)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3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浩民
客户服务电话: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李锦
网址:www.zxwt.com.cn
(3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33)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财通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联系人:乔俊
网址:www.ctsec.com
(3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陈少震
网址:www.txsec.com
(35)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客户服务电话:96100(广西),4008888100(全国)
联系人:覃清芳
网址:www.ghzq.com.cn
(3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3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谢亚凡、韩晓光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8)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客服电话:0791-6781119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scstock.com
(39)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4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4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宋萍萍
联系电话:0755-82125533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 61238888
传真:021- 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薛竞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08年11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第1296号文核准。
(二)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销售渠道向投资人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开通场内销售渠道,具体的份额发售渠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销售渠道是指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渠道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之外的办理相关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五)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 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八) 基金的面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
1.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 认购费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包含认购费)1.2%,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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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认购的方式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若基金合同生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认购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寄送认购确认单,投资者可以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3.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 场外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场内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00元,且场内单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6. 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及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的规定。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所折算的基金份额以舍去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舍去的小数部分归基金资产。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达到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渠道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开通场内销售渠道,具体的销售渠道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将赎回款划往投资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00元,且场内单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的1.5%,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 5%。
3、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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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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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人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第十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本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原因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托管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人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人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从具有领先发展的行业中,精选出具有高度成长性的股票,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5%~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35%,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和自主创新的速度正在不断加快,很多行业都出现了超常规的发展。本基金将运用得到市场验证的国际先进投资经验,在具有领先发展的行业中,精选出具有高度成长性的股票。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已经得到市场检验和认可的国际先进投资理念,通过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和研究,坚持寻找价值“洼地“和长线投资,来获得超额收益。在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具有领先发展的行业中,精选出具有高度成长性的股票。
1) 领先成长的定位
(1)聚焦领先发展的行业
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具有成长性,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多因素分析系统,从国际和国内经济周期、国际产业结构调整趋势、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等方面挑选出具有领先优势的行业。
(2)精选领先成长的企业
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定价指标分析系统,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实证分析,重点研究对能够领先于市场的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量化定价指标及其显著性,包括了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交易数据的综合分析,从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现率、市息率、每股收益增长率、市值、每股收益等定价指标中,寻找出具有成长性并领先于市场的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也将通过分析公司盈利模式、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经营与财务风险,以及公司治理及管理、企业管理团队的素质、竞争策略与能力等定性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将潜在成长性转化为现实成长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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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因素分析系统
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宏观策略分析师和股票分析师的经验和统计学的方法,对各种影响行业景气度变化的因素进行归纳、分析和研究,挑选出具有领先成长特征的行业。这些因素包括:
●国际和国内经济周期。把握周期性是对大多数周期性行业做出正确判断的关键。产业和经济周期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度,有些产业会先于国民经济走强,有些则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有些产业与国际经济周期关联度较大,有些产业则与国内经济波动的关联度较大。这种前后向关系以及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对于选择景气行业以及拟重点投资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中国大规模的经济体制改革将对各个行业、部门造成冲击,如市场准入、行业重整、股份制、市场化和对外开放与国民待遇等。上述因素对不同行业中的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往往是长期的、结构性的,因而分析这些因素对发现企业投资价值具有决定性作用。
●国际产业结构调整趋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和国际分工的加快以及中国经济的日益对外开放,世界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周边环境及资本流动等外部因素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日益增强,对外部环境因素的分析在整个基金的投资分析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中国加入WTO之后,不同行业及相关企业之间在竞争优势方面将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要素禀赋、经济发展阶段和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了中国在国际分工格局中的地位,与此格局相一致的产业其竞争优势将得到强化,而一些在技术上处于国内相对领先水平的产业在国际竞争格局中却可能处于比较明显的劣势。因此,国际产业结构的变化,各种产品在不同生命周期的扩展,都将对国内产业产生重要影响。在这种变化过程中,产品生命周期将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在产品幼稚期,生产和消费一般在发达国家;到了成长期,消费需求开始向发展中国家扩散;当产品进入成熟期以后,产品竞争的核心已经由技术方面的因素转移到生产成本方面,产品的生产中心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因此,在产品的不同阶段,行业的竞争优势会在国家之间发生转移。本基金将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判断各行业及相关企业领先成长性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 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国民经济发展趋势、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整、产业政策导向、利率走势和汇率政策等一系列因素,会对产业结构产生很大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是一个随着社会需求变化和信息知识结构进步而逐步演进的过程,表现为国民经济中产值构成的变化、生产要素组合状态的变化和产业关联度的变化等,如一次产业向二次产业、三次产业转移,产品构成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发展等。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一直存在着产业结构低度化的倾向,在研究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借鉴国外经验,寻求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的一般规律,对于发现和预测长期或周期性因素对于企业的影响,尽早发现导致企业投资价值出现重大变化的契机,及时把握投资机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3)个股选择
领先成长精选股票分析决策支持系统以市场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对定价指标和盈利预测指标的综合分析,坚持定价指标“向后看”和预测指标“向前看”,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材料,从定价指标和盈利预测指标两方面对投资范围内的股票进行分析、估值、风险评判和评级,以筛选和确定基金投资的精选股票。该系统主要由定价指标分析系统和盈利预测指标分析系统两部分构成:
●定价指标分析系统。多因素分析系统首先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实证分析,重点研究对股票价格波动具有解释力的量化因素在不同时期的显著性,从中寻找出具有领先成长特征的定价指标。实证结果显示:市现率、市息率、市销率和市净率等因素与股价变动有着显著的相关性,运用这些投资策略能在检验期内显著地跑赢大盘。在此基础上,对这些定价指标进行定量分析,筛选出符合标准的候选上市公司,这些上市公司的上述定价指标应低于市场或行业的平均水平。定价指标分析打破了在投资管理中“碰运气”的管理方式,使股票选择在一开始就能有的放矢,最大限度地减低了股票选择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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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预测指标分析系统。盈利预测是精选领先成长企业的关键,盈利预测指标分析就是要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盈利指标进行预测。“自上而下”是指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研究平台,着重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前景及其周期性和趋势性特征,把握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发展的影响。“自下而上”是针对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从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管理水平、经营规模、成长趋势、财务状况、竞争地位、市场特性等多个角度,通过走访公司和取得第一手材料,对公司盈利能力进行预测,并对相关信息进行风险识别。能进入候选股票池的上市公司其盈利预测指标应高于市场或行业的平均水平,也就是我们所定义的具有领先成长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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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领先成长预测盈利指标流程图
●领先成长精选股票的确定。定价指标低于市场或行业平均水平、盈利预测指标高于市场或行业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就是本基金管理人所定义的领先成长精选股票。
2、债券投资策略
1)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主要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券品种,投资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和债券回购等。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通过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确定和构造合理的债券组合。
2) 投资原则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原则是以价值发现为基础,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通过积极有效的组合管理,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1)以价值发现为基础
价值发现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基本原则。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债券的价值包含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流动性等诸多方面,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将优先选择到期收益率较高、信用等级较好、流动性较高的品种。
(2)在市场创新中发掘机会
中国债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市场总量存在巨大的增长空间,同时,债券品种结构目前还较为简单,品种创新的空间非常广阔。债券市场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有利于创新品种的发展和满足投资者日益多样化的投资需要。这些创新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方式的创新、利息支付方式的创新、利率确定机制的创新、到期日确定规则的创新及附加的各种选择权力等。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优先选择能够符合当前市场需要、较容易受到市场欢迎的创新品种。
(3)在市场变化中寻找机会
各种市场条件的变化,如资金供给和需求变动、债券供给和需求变动、市场利率水平变动、宏观经济指标变化、周边市场影响、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包括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等,会对不同债券品种在持有期间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和价格等造成不同影响。目前中国债券市场还存在一定的分割特征,投资者对上述影响因素的判断不尽相同,债券价格的反映可能过度或失衡,从而带来更多盈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运用计量模型,根据专业判断,及时捕捉投资机会,一方面有助于稳定市场,另一方面也可能为基金持有人带来更高的回报。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在个股层面上,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的目的。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股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MSCI China A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MSCI China A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 MSCI China A指数: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中国A股指数
如果未来我国证券市场推出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2.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3. 业绩基准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4. 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 China A,由全球四大指数提供商MSCI提供,其指数编制和运用广受国际投资者接受。选择该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理由:MSCI有完善的,国际通用的行业分类体系,以及行业指数体系;MSCI已经形成系列的中国指数;MSCI China A指数具有国际性,更方便海外投资者理解基金的业绩;MSCI China A指数,从方法论上,具有更好的行业代表性。
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该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因此,本基金选择MSCI China A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选择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但必须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下转C6版)
业务类型 | 金 额 | 费率 |
认购 | M≥500万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200万≤M<500万 | 0.5% | |
100万≤M<200万 | 0.8% | |
50万≤M<100万 | 1.0% | |
M<50万 | 1.2% |
业务类型 | 金 额(M) | 费率 |
申购 | M≥500万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200万≤M<500万 | 0.6% | |
100万≤M<200万 | 1.0% | |
50万≤M<100万 | 1.2% | |
M<50万 | 1.5% |
业务类型 | 持有期 | 费率 |
赎回 | 1年以下 | 0.5% |
1年(含)以上,2年以下 | 0.25% | |
2年(含)以上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