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元,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9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1日
●除息日:2009年4月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4月8日
一、通过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2009年2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根据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制的《审计报告》列示:本公司2008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86,035,632.83元(合并报表净利润651,262,114.6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95,963,455.47元,可供分配利润为1,181,999,088.30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38,603,563.28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11,799,771.12元,拟以本公司2008年末总股本817,045,6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1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89,875,018.20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08 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1 元。对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9
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
则下的涵义,以下同),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9 元。
4、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99 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
地缴纳。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及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09年4月1日
2、除息日:2009年4月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4月8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09年4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派送现金红利的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股东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6-8131632传 真:0756-8883298
联 系 人:阮宏洲 张俊新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