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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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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3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C3版)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联系人:徐远征

    直销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蒋浩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联系人:徐远征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负责人:王俊彦

    电话:010-84085338

    传真:010-84085858

    经办律师:陈冲冲、王正洋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新市路130号宏基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经办注册会计师: 叶水林 吕卫星

    电话:0512-65260880

    传真:0512-6518603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0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行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09年3月30日至2009年4月3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

    1、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2%
    1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1.0%
    2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0.6%
    500万元以上(含)1000元/笔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认购份数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3.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881.42 = 118.58元

    认购份数=(9,881.42+1)/1.00=9,882.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认购费,则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82.42份基金份额。

    (十一)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合同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与赎回应当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或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投资人应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5%
    1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1.2%
    2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0.8%
    500万元以上(含)1000元/笔

    3、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1年)0.5%
    1 年- 2 年(含2年)0.25%
    2 年以上0

    4.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50万元、3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申购3申购4
    申购金额(元,A)1,000.001,500,000.003,000,000.00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1.5%1.2%0.8%固定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985.221,482,213.442,976,190.489,999,000.00
    申购费(D=A-C)14.7817,789.5623,809.521,000.00
    申购份额(=C/1.300)757.861,140,164.182,289,377.297,692,230.77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认购/申购费,在先进先出的原则下,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1)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不超过一年时间内的T日赎回1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5%,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450=14,500.00元

    赎回费用=14,500.00×0.5%=72.50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72.50=14,427.50元

    2)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的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时间内的T日赎回1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25%,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350=13,500.00元

    赎回费用=13,500.00×0.25%=33.75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33.75=13,466.25元

    3)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的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时间内的T日赎回1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 %,现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300=13,000.00元

    赎回费用=13,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3,000.00-0=13,000.0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2%,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冻结等业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成长股作为投资对象,并对不同成长类型股票采取不同操作策略,追求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7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类金融产品(包括未来将推出的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对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和衍生产品上的投资比例进行灵活配置。在股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成长特征,将上市公司分成三种类型:长期快速成长型公司;周期成长型公司;转型成长型公司。对于不同成长类型的股票,本基金将采取买入持有操作策略(兼顾波段操作策略)、或者周期持有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提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资产配置策略、选股策略、股票操作策略、债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几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对于大类资产的配置,本基金主要是由投资研究团队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和风险收益水平。在各大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前提下,根据大类资产风险收益分析结果,并结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目标,灵活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和衍生产品上的配置比例。

    2、选股策略

    本基金以成长为导向,选取未来快速成长的股票作为投资对象。企业业绩成长可以分为两类:内涵式增长和外延式增长。内涵式增长是指企业依靠自身技术、管理等能力而获得业绩的增长。根据企业成长对宏观经济的敏感性不同,内涵式增长又可分为稳定型增长和周期型增长。稳定型增长是指企业业绩增长与经济周期敏感性相对较低;周期型增长是指企业业绩增长与经济周期敏感性相对较高。外延式增长是指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或者重组等方式带来业绩增长,这类增长方式能带来企业业绩短期爆发增长。

    根据上市公司成长特征,可将成长型上市公司分成三种类型:长期快速成长型公司;周期成长型公司;转型成长型公司。对于不同成长型公司,本基金将根据相应价值投资评价体系精选投资价值高的股票,进入本基金的股票池。

    3、股票操作策略

    对于不同成长特征的股票,在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内,其股价表现是不同的。本基金根据以上三种类型股票股价与经济周期之间的关系,确定股票资产的配置。具体策略是:

    (1)在经济周期上升阶段,加大周期成长型股票配置比例,并保持适度的稳定型行业中快速成长型股票的配置比例。

    (2)在经济周期下降阶段,加大稳定型行业中快速成长型股票的配置比例;降低周期型股票配置比例。

    (3)对于转型类股票的配置,由于其股价走势基本不受经济周期的约束,所以,只要能够确定转型成功,并将使公司业绩发生根本变化,就可以买入持有,但最高配置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30%。

    为了规避股票资产配置过度集中于某一类型股票而带来投资风险,本基金对不同成长类型股票投资比例进行了一定限制:

    (1)对于长期快速成长型股票,配置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30%;

    (2)对于周期成长型股票,最高配置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60%;

    (3)对于转型成长型股票,最高配置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30%。

    从实际投资经验看,股票操作策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买入持有操作策略;另一种是周期持有策略。本基金对具有不同成长特征的股票将采取不同操作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具体原则是:

    (1)对于快速成长型股票,采取中长期买入持有操作策略,但不片面强调中长期静态持有。具体而言:本基金根据对上市公司成长性动态变化的分析预测,兼顾考虑当时的市场趋势,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偏离程度的分析,对快速成长型股票适时进行一定比例仓位的波段操作。

    (2)对于周期成长型股票,采取周期持有策略。在行业景气复苏和上升阶段,逐步增加周期型股票配置比例;在行业景气达到顶峰之前逐步降低周期型股票配置比例。

    (3)对转型成长型股票,采取中短期买入持有操作策略。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利率变化的大周期、市场运行的小周期和中国债券市场的扩张特征,制定相应的债券投资策略,以获取利息收益为主、资本利得为辅。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总体战略、资产配置、审议基金的债券(股票)池、对基金经理提出的仓位与组合预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2、基金经理:参与构建基金的债券(股票)池、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实施具体投资计划。基金经理必须严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结果,作为基金经理投资操作的依据,同时给投资总监、风险控制部门等备案,以便监控。

    3、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监督交易指令的合规合法性;

    4、研究平台:构建债券(股票)池、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为基金经理投资提供支持;

    5、金融工程小组:通过对投资组合的跟踪与评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实际效果的反馈意见,以优化改进投资决策;

    6、风险控制部门: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等构成。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及实际投资进行全程监控,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风险事项报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水平,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就风险事项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沟通,以监控投资决策流程和各级决策权限的行使是否合法合规及科学合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5%*沪深300指数+3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7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因此,本基金总体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类资产业绩比较基准给予了65%的权重,而固定收益类资产业绩比较基准给予了35%的权重。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类资产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涵盖沪深两市,是由沪深两市流通市值最大并且流动性好、业绩良好的股票组成,代表性强;并且该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分级靠档加权方式编制,能够真实反映沪深两市市场走势。因此,本基金股票类资产业绩比较基准选择沪深300指数。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因为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范围方面不仅包括国债,而且也包括企业债和金融债等,中信标普全债指数能较好地反映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方面的投资范围。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的程序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7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基金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基金专用账户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承担基金财产本身债务之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八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5%;

    7.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本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报表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下转C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