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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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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3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9年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0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基金管理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取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自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直销机构: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元:指人民币元;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T + 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指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4.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5.设立日期:2004年9月2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 号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合资)

    8.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9.联系人:徐远征

    10.电话:(021)50509888

    11.传真:(021)50509884

    12.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13.公司网址:www.scfund.com.cn

    14.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0049%
    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300030%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10021%
    合 计10,000100%

    15.简要情况介绍: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投资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国际业务部、产品策略部、市场营销部、机构理财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等10个职能部门。公司已管理的第一只产品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05年2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二只产品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6年12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三只产品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4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四只产品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11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永敏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无锡县长征企业会计,苏州市财政局科员、苏州市税务局副科长、苏州市税务局三分局局长、苏州市税务局科长、苏州市审计局副局长。现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徐建平先生,董事,大学,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张家港市财政局科长兼市房改办副主任,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燕萍女士,董事,大学,高级政工师,中共党员。历任上海外贸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上海海外公司党总支书记,上海广告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事处常务副主任、党总支书记。现任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陆宏伟先生,董事,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江苏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金来先生,董事,大学,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二轻局秘书,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科长、处长、助理调研员,兼苏州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证券处处长和苏州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证券处处长,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副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戴继雄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副总监,现担任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财务部总经理。

    贝政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教授。历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经学院教授。

    张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员。现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兼职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和江南信托经济学家。

    陈如奇先生,独立董事,大专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历任新疆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科员,新疆农业银行巴州及自治区分行科长、处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处长、副行长,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等职。现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马震亚先生,监事长,大学,会计师。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员、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赵江先生,监事,大专,会计师。曾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澄西船厂财务处会计科长,现任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兼资产管理部经理。

    王炯女士,员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大鹏证券研究所和投资部研究员、首席分析师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基金经理。

    3、高管人员

    吴永敏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徐建平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胡玉杰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融资服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4年9月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威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日本野村证券北京代表处业务拓展总监。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王炯女士,基金经理,武汉大学工学硕士,十二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1997年至2004年在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研究所、证券投资部工作,曾任研究员、首席分析师助理等职务;2004年5月加入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至2005年担任基金经理助理一职;2006年12月起至今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起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建平    总经理;

    胡玉杰    副总经理(债券投资)

    王 炯    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庞良永    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 宪    产品策略部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及有关法规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各风险控制机构和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强化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对其相应行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经营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事项。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估和建议。

    5)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260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在国内,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城乡,资金实力雄厚,服务功能齐全,不仅为广大客户所信赖,而且与他们一道取得了长足的共同进步,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在海外,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被《财富》评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农业银行自1979年恢复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行员工开拓创新,奋力拼搏,在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征途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资金实力显著增强,业务领域不断拓宽,经营结构逐年优化,财务收益大幅跃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自身不断成长壮大。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87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都具有高素质高学历的托管业务能力,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8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60只,包括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下转C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