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今日,本公司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口中院)于2009年3月23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海口海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向海口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资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海口海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住所:海口市海甸四东路1号寰岛大厦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平
2、被告: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金贸中路一号半山花园晓峰阁1768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
《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1号的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房产证号:HK114312;面积:14254平方米;价值:¥59,866,800.00),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房产证号:HK018832;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3(房产证号:HK018828;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5(房产证号:HK018824;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6(房产证号:HK018830;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的房产归原告所有。(以上房产价值共计¥74,050,496.64)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1996年8月1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合同》,被告将其名下的寰金大厦(现为寰岛大厦)全部53905.804平方米(含A3区写字楼)的房产及1145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总价款¥214,510,613.20元转让给原告。同日,双方又同时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寰岛花园别墅24295.79平方米的房产(含D2、D3、D5、D6)以总价款¥94,847,650.00元转让给原告。以上两项交易价款共计¥309,358,263.20元。2000年2月21日,原告、被告与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原告对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享有的¥309,358,263.20元债权转让给被告,并以此项债权抵充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寰金大厦、寰岛花园别墅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转让价款,视为原告已经全部付清了寰金大厦、寰岛花园别墅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转让价款。2000年2月29日,三方在资金调拨确认单上盖章,对以债权抵充购买寰金大厦、寰岛花园别墅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转让价款再次予以确认。2000年12月22日,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审核通过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于寰金大厦、寰岛花园别墅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应转让的税务核定。2001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张总额共计¥94,847,650.00元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在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之时,寰岛大厦及寰岛花园工程尚在建设中,双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在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寰岛大厦已完工部分和土地均交付给了原告,双方约定未完工部分待完工后交付。此后,由于被告无力继续完成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曾被海口市城市规划局列为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此后,原、被告双方协商由原告负责出资继续对寰岛大厦和寰岛花园未完工部分进行施工。2003年12月1日,原告与海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将寰岛大厦A3写字楼的后续建设施工及装修工程承包给了海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15,459,667.55元。工程竣工后,双方于1996年8月15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的寰岛大厦、寰岛花园中的大部分房产均已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目前,因为被告自身的诸多原因,还有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D3、D5和D6的房产均未过户到原告名下,但上述没有过户的房产至今均一直在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并负责缴纳物业管理费、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等日常经营管理事宜。2008年7月15日,被告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诉讼公告,在披露的信息中承认:被告1996年已将上诉房产转让给原告,但因房产建设施工未完成,后因原告出资完成施工建设并协助其办理了房产证,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上述房产一直未能过户给原告,上述没有过户的房产实际所有权属原告的事实。综上,原告认为,原告1996年与被告签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合同;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寰岛大厦和寰岛花园的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已经付清全部价款,应为上述财产的合法权利人。虽然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D3、D5、D6的产权一直未过户到原告名下,但系当时因项目未竣式,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项目竣工后,又因为被告自身的诸多原因,上述房屋一直不能过户给原告。原告从1996年起至今一直都对寰岛大厦和寰岛花园实际占用、使用,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因此上述没有过户的房产应归原告所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及《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为上述房产的所有人。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D3、D5、D6的房产归原告所有。
三、本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应诉通知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海口中院已经受理海口海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本公司商品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除本公司已公告披露的《诉讼公告》内容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诉天津绿源、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天津燕宇一般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6月20日、6月28日和7月1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和《诉讼公告》内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08年10月24日和12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和本次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未收到其他诉讼法律文件,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于2008年7月17日披露的《诉讼公告》:寰岛大厦A3区HK114312号,寰岛花园D2 HK018832、D3 HK018828、D5 HK018824、D6HK018830,寰岛广场霞飞阁16A HK066792,上述房产已于1996年8月由本公司(当时本公司未上市公开发行股票)转让给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下属的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因当时上述房产未施工完成无法办法转让过户手续,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5年底施工完成并办理相关房产证,中国寰岛(集团)公司因自身原因将相关房产证办理抵押,至今抵押尚未解除。故上述房产至今未过户到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名下,但实际上其所有权属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有。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经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咨询,根据《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对公司的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
2、《举证通知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
3、《民事起诉状》。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