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09年3月27日上午10:00时在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甄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543,488,0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9%。其中:A股股东5人、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42,269,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8%;B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218,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情况
(以下议案内容,详见于2009年3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刊登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议《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43,488,01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542,269,08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78%;B股1,218,930股, 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22%;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由董事签署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
3、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