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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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3.9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90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1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2日(星期四)
●除息日:2009年4月3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4月10日(星期五)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3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3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2008年末公司总股本29587.6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3.9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15,391,95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06,275,513.17元,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51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9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351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2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09年4月3日(星期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4月10日(星期五)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09年4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方法
1、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对于其他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788号
联系电话:0791-8169323
传 真: 0791-8164029 8162532
联 系 人:吴伯帆、田永静
邮政编码:33009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