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实践证明,国际金融中心需要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2008年,在中央的领导下,及各地各部门的支持下,上海市人民共同努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同时,金融中心法制环境建设也有长足进步。不断健全的法治,支持与保障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上海证券报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报告策划人:吴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张勇军(上海证券报首席编辑)
撰稿人:华东政法大学 吴弘 徐振 沈晗
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首先,上海金融市场发展形势喜人。2008年,上海金融市场(不含外汇市场)交易总额167.7万亿元,同比增长30.9%。在证券市场,全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总成交额27.18万亿元,其中股票成交额18.04万亿元,继续位列全球第七、亚太第二;股票融资额2238.2亿元,位列全球第八、亚太第三。在银行间货币和债券市场,全年成交额110.3万亿元,同比增长54.7%,年底债券托管余额达13.9万亿元,位列全球第六。在黄金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全年成交额8983亿元,同比增长184.3%,其中现货黄金成交8696亿元,现货黄金场内交易额位列全球第一。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外汇远期全年成交173.68亿美元,人民币外汇掉期成交4402.97亿美元,同比增长39.6%,人民币利率互换成交4121.5亿元,同比增长63.3%。上海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金融市场完备的城市之一,无论是规模还是广度,都已位居世界前列。
其次,资金与资产管理中心雏形初现。至2008年底,上海有银行资金营运机构6家(资金营运中心4家,票据营业部2家),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的银行机构10家,比上年增加1倍;有基金管理公司30家,占全国的一半,管理的资产规模约7210亿元,占全国的37.1%;有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占全国的60%,管理资产约1万亿元,占全国的46%左右。
再次,中外金融机构进一步集聚。至2008年底,上海共有金融机构899家,较上年增加67家,其中外资金融机构395家,较上年增加35家。上海已开业的外资法人银行17家,占全国的53.1%;外资法人财产险公司7家,比上年增加2家,占全国的63.6%;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共有12家,占全国的46.2%;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共有19家,占全国的57.6%。
另外,上海金融业基础建设稳步前进。2008年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揭牌仪式在上海浦东陆家嘴举行,上海的企业与个人的征信系统早在21世纪初就开始运行,这次央行征信中心正式落户上海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从上海起步。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和外滩金融街功能进一步强化,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央登记公司也于2008年与上海市政府达成协议,将入驻浦东。2008年10月20日,新华社金融信息平台上海总部在浦东正式挂牌,并签署了《新华通讯社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面战略合作的备忘录》,使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金融咨询业得到优化。上海已形成完整的信用卡产业链,是我国信用卡业务中心。
最后,上海金融领域创新收获丰厚。2008年1月,上海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黄金期货交易合约。5月,上海产权交易所在国内率先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搭建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购与退出的平台。7月,规模为200亿元的上海金融产业基金开始募集。8月,上海获准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非金融机构被允许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9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至11月,上海首批八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12月,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与上海产权交易所签订协议,在国内率先推出百亿企业并购贷款。这些金融领域的创新成果使我们看到了上海金融业的活力与朝气,也提出了新的法制要求。
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制规范不断健全
一是上海继续积极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公司法和税法等制定或修改出台,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上海贯彻实施国家金融立法也比较得力。2008年中,国家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出台,年末,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各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在面临次贷危机带来的金融海啸困难情况下,更自觉地依据金融法规政策开展经营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
二是上海市、区政府相继出台与金融中心建设相关的规范。2008年8月13日,上海出台《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为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上海建设中国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的工作;2008年12月13日,浦东新区政府发布《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政策,有较大突破。上一年,上海出台了《上海浦东金融核心功能区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了将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并将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定位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2008年浦东新区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核心功能区集聚金融机构的作用,颁布《关于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意见》;为鼓励和吸引金融人才,提高浦东新区金融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出台了《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同年12月17日黄浦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外经委关于《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意见》,加大了外滩金融街的建设力度。2008年8月29日,上海金融办、市工商局等四部委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该项立法直接促成了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有助于建立多层次的金融贷款体系。
三是加快《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立法步伐。制定一部促进金融中心建设的地方立法,是优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治环境的需要,也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寻求新的突破的需要,还是保障金融中心规范建设的需要。2008年年初,上海市人大、政府就着手专项调研,上海市金融办、法制办等成立专门小组,负责起草该条例。4月底起该条例草稿向有关各方征求意见,经过2008年一年的调研和研讨,该条例几易其稿,已基本成型,并将于2009年正式出台。该条例的定位是金融中心促进法,着眼于加快实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立足于明确全市各系统、各部门参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职责和义务,着重解决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所面临的人才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服务环境等问题。该条例的出台,不仅将理清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思路,而且将从法律上明确上海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这一国家战略,并用法律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三、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更趋完善
1、金融监管机构驻沪派出机构严格规范行业秩序。2008年,《上海银监局监管手册》升级,对上海银行业规定了更高的监管标准,还出台了《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和《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报告制度》,规范了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和银行业金融案件报告制度。
4月21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的上投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因老鼠仓事件而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严厉处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万,同时被处以市场禁入。上海证监局加强了对基金业的监管,下发了《关于认真吸取唐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教训 加强投资管理人员管理的通知》,要求基金公司切实做好投资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教育,开展风险自查和防范工作。这些举措净化了基金行业的风气,规范了基金行业的发展。
上海保监会在2008年以“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行业风险的有效监控和防范,着力规范保险机构市场行为。在产险市场,指导和推动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修订车险自律公约;在寿险市场,以银行保险业务为重点,强化风险提示。同时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理力度,对问题较重的2家保险机构和5家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了处罚。
2、重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颁布《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今年全国的打非行动定下了基调。上海严格执行国家打击非法证券的精神,2008年内,仅上海证监局即累计取缔非法机构141家,关闭非法网站65家,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128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5起(涉案金额约为1.5亿元,涉及投资约为3500人)。同时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卓有成效的打非行动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3、市场自律规则不断健全。2008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对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进入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主要操作流程和业务受理部门。5月,上交所继续出台针对大小非减持的措施,《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发布。同时上交所对证券公司加强了规范,出台了《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另外上海期货交易所也出台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等相关细则。
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司法保障亮点纷呈
第一,上海创新金融审判机构体系。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上海金融纠纷案件、特别是新类型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改善金融司法环境成为上海迫切任务。上海浦东新区集聚着500多家中外金融机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承担着年均2000余件金融纠纷案件审判任务,约占全市基层法院同类案件的1╱4。在原专门合议庭的基础上,2008年11月13日,浦东法院设立了全国第一个金融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六庭),并在国内率先审理了外资银行境外理财(QDII)、资产证券化等新型案件。年末,黄浦区人民法院也设立了金融审判庭(民五庭)。在法院中专门设立金融审判庭,适应了金融案件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专业审理也有利于提高法院对金融案件的审理能力,有利于发挥金融审判职能,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与规范发展。
第二,上海各级法院更新审判理念、服务金融中心大局。各级法院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信息交流与信息通报,了解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并通过案件数据统计和案例分析,对金融机构提出加强管理、完善内控的司法建议。面对次贷危机的严重影响,上海是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年内推出了《关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市各级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慎重处理好因金融危机影响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保持上海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两个中级法院也及时出台司法保障措施,使审判服务大局、保障企业和民生,促进金融中心建设。
第三,加大打击金融犯罪的力度。上海法院系统在2008年审理了多起金融犯罪大案要案,维护了正常金融秩序,保障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继上年破获“中国最大炒金案”--上海联泰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案后,2008年又查获了晨凯投资咨询公司违规从事境外黄金期货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打击了非法期货经营行为。4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迄今申城最大的一起信用卡团伙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因向银行骗领了100多张信用卡、并向商家套现200多万元而受到严惩。另外上海还审理了沪版“带头大哥案”、宏盛科技董事长合同诈骗案等多起金融要案,起到了震慑金融犯罪的效果。
第四,金融仲裁院实质性运行。在上年底成立的上海金融仲裁院,2008年内受理了20多件金融纠纷案,初步显示了金融仲裁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平和性、国际性特点,发挥了其低成本、高效率、快节奏的优势。金融仲裁院是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专门解决金融争议的特设机构,独立开展金融仲裁业务。金融仲裁院的成立和运行,有效分担了法院审理金融案件的压力,为那些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不为法院受理的金融创新产品纠纷提供了解决途径。
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理论研究硕果累累
上海社会各界纷纷举行论坛、研讨会,开展课题研究,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献计献策。2008年5月9日至10日,首届陆家嘴论坛以“世界格局中的中国金融”为主题在上海举办,论坛致力于加强中国与世界金融体系的双向融合,深化中国金融改革,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法学会举办的 “2008年上海金融法论坛--金融风暴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研讨会”于12月20日召开,会议提出了一系列在金融中心建设中吸取次贷危机教训、加强法治具体措施的建议。上海金融学院继续发布了《2008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蓝皮书》,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市场、机构以及法治等进行了阐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大常委、上海市金融办、以及上海市法学会等都围绕国际金融中心法治建设,完成了重大调研课题,为立法司法决策提供了富有价值的咨询意见。
上海现有与金融中心建设相关的规范
规范性质 | 规范范围 | 规范名称或内容 |
贯彻国家金融立法的实施措施 | 如上海市政府2004年6月23日发布了“印发《关于本市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落实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依法制订颁行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地方立法与政府规章 | 明确长中短期建设任务 | 《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纲要》等 |
集聚中外资金融机构 | 《关于加强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来上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鼓励外资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等 |
营造金融诚信环境 |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
金融商务区建设与管理 |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
涉外金融活动 | 《上海市外债管理规定》 |
多层次金融市场 |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抵押管理办法》等 |
金融税费 | 《上海市征收期货交易费的暂行规定》、《关于本市对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等 |
区级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区域内金融促进 | 《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关于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意见》、《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等 |
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驻沪机构颁行规范性文件 | 根据地方监管需要颁行规范性文件 | 就辖区内机构监管、促进规范运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颁行规范。如《上海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上海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
交易市场规范 | 上海证券、黄金期货等交易所 | 颁行了有关上市入市、会员资格、市场交易、结算等一系列市场规则 |
自律机构完备市场自律规则 | 如上海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同业公会制定了类似《中资金融机构联合制裁逃废债行为实施办法》和《外资金融机构联合制裁逃废债行为实施办法》等自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