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公司(截止目前,本公司持有该公司34.9%的股份,Resources Investment(H.K.) Limited持股30%,上海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7.6%,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7.5%)近日接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9]781号文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湾图沟煤矿及选煤厂项目核准的批复》。
批复主要内容为:
一、 同意建设湾图沟煤矿及选煤厂项目,项目单位为: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境内。
三、 矿井建设规模为300万吨/年,配套建设相同规模的选煤厂。煤炭产品就地消化,主要用作生产甲醇等化工原料和燃料。
四、 项目总投资10.8亿元。项目资本金为3.9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6%,由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6.9亿元,申请银行贷款。
五、 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湾图沟年产300万吨矿井工业广场及选煤厂项目选址的批复》(内建规[2008]30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神府东胜矿区湾图沟矿井及选煤厂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08]385号)、原环保总局《关于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湾图沟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6]514号)、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湾图沟矿井及选煤厂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水保函[2006]292号)等。
六、请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七、煤矿项目移交生产后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生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上述文件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300万吨/年矿井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周期预计1年半,存在延后的风险。
该项目的批复对本公司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标志着公司拓展产业格局取得实质性进展,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将以此为契机,立足鄂尔多斯地区丰富的煤炭资源,加快进入能源产业的步伐。
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为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该项目建成后,煤炭价格的不确定性,对本公司利润存在一定影响。
就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