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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3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563                     证券简称:法拉电子                     编号:临2009-004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会议无否决和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7日以公告方式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于2009年3月30日上午9: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共有3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122,178,7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曾福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22,178,7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报告期实现净利润 98,171,193.56元人民币,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 9,460,271.06元,余 88,710,922.5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83,499,357.26元,2008年度未分配利润为 372,210,279.76元。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8年度末股本22,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送红利2.00元(含税)的分配预案,派发现金总额为人民币45,000,000元,利润分配后结存未分配利润为 327,210,279.76元。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22,178,7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3、审议并通过了《200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22,178,7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4、审议并通过了《200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22,178,7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5、审议并通过了《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22,178,7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及公司经营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如下:

      原为: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要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22,178,7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续聘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专业审计机构,并支付其200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37万元人民币。

      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22,178,7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