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董事会出席情况:徐祖坚董事、刘树元董事因其他事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单群英董事代为表决;郑健超独立董事因其他事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刘纪鹏独立董事代为表决。
1.3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4公司负责人曹培玺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晖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历新先生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
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3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主要财务指标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3 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4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4.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4.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4.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3.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介绍
4.3.2.1 法人控股股东情况
单位:亿元 币种:美元
■
4.3.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
(下转C23版)
股票简称 | 华能国际 |
股票代码 | 600011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代码 | 902 |
上市交易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 | HNP |
上市交易所 | 纽约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2号(天银大厦C段西区)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2号(天银大厦C段西区) |
邮政编码 | 100031 |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 | www.hpi.com.cn; www.hpi-ir.com.hk |
电子信箱 | zqb@hpi.com.cn |
董事会秘书 | 证券事务代表 | |
姓名 | 谷碧泉 | 贾文心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2号(天银大厦C段西区)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2号(天银大厦C段西区) |
电话 | 010-66491999 | 010-66491851 |
传真 | 010-66491888 | 010-66491860 |
电子信箱 | gbq@hpi.com.cn | jiawenxin@hpi.com.cn |
2008年 | 2007年 | 本年比上年增减(%) | 2006年 | |
营业收入 | 67,825,137,078.00 | 50,434,614,049.00 | 34.48 | 44,433,924,789.00 |
利润总额 | -4,433,043,155.00 | 7,389,869,220.00 | -159.99 | 8,064,840,469.0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701,229,826.00 | 5,997,058,661.00 | -161.72 | 5,923,618,531.0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3,723,798,194.00 | 5,207,254,431.00 | -171.51 | 5,879,845,936.0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185,893,555.00 | 12,221,403,038.00 | -57.57 | 13,858,926,316.00 |
2008年末 | 2007年末 |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 2006年末 | |
总资产 | 164,587,660,182.00 | 122,139,350,408.00 | 34.75 | 112,152,093,510.00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36,246,575,257.00 | 46,119,679,303.00 | -21.41 | 43,066,651,301.00 |
2008年 | 2007年 | 本年比上年增减(%) | 2006年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1 | 0.50 | -162.00 | 0.49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31 | 0.50 | -162.00 | 0.4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1 | 0.43 | -172.09 | 0.49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10.21 | 13.00 | 减少23.21个百分点 | 13.7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99 | 13.47 | 减少22.46个百分点 | 14.3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10.27 | 11.29 | 减少21.56个百分点 | 13.6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04 | 11.70 | 减少20.74个百分点 | 14.27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43 | 1.01 | -57.43 | 1.15 |
2008年末 | 2007年末 |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 2006年末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3.01 | 3.83 | -21.41 | 3.57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54,006,037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266,423,528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92,545,394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54,657,795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65,442,090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43,563,351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74,679,346 |
所得税影响额 | 10,154,673 |
合计 | 22,568,368 |
国内会计准则 | 境外会计准则 | |
净利润 | -3,701,229,826 | -3,937,687,568 |
净资产 | 36,246,575,257 | 36,829,321,705 |
差异说明 | (e) 准则间差异的递延税项影响 此金额为上述准则差异的相关递延税项影响。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 | 比例(%) | 发行新股 | 送股 | 公积金转股 | 其他 | 小计 | 数量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
1、国家持股 | 1,055,124,549 | 8.75 | 1,055,124,549 | 8.75 | |||||
2、国有法人持股 | 5,174,892,946 | 42.93 | -108,230,828 | -108,230,828 | 5,066,662,118 | 42.03 | |||
3、其他内资持股 | |||||||||
其中: 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
4、外资持股 | |||||||||
其中: 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6,230,017,495 | 51.68 | -108,230,828 | -108,230,828 | 6,121,786,667 | 50.78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
1、人民币普通股 | 2,769,982,505 | 22.98 | 108,230,828 | 108,230,828 | 2,878,213,333 | 23.87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3,055,383,440 | 25.34 | 3,055,383,440 | 25.34 | |||||
4、其他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 | 5,825,365,945 | 48.32 | 108,230,828 | 108,230,828 | 5,933,596,773 | 49.22 | |||
三、股份总数 | 12,055,383,440 | 100 | 0 | 0 | 12,055,383,440 | 100 |
股东名称 | 年初限售股数 | 本年解除限售股数 | 本年增加限售股数 | 年末限售股数 | 限售原因 | 解除限售日期 |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 5,066,662,118 | 0 | 0 | 5,066,662,118 | 股改承诺 | 2011年4月19日 |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1,055,124,549 | 0 | 0 | 1,055,124,549 | 股改承诺 | 2011年4月19日 |
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 | 230,828 | 230,828 | 0 | 0 | 股改承诺 | 2008年4月21日 |
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 | 36,000,000 | 36,000,000 | 0 | 0 | 参见四、(一)1、的注释 | 2008年1月7日 |
闽信集团有限公司 | 72,000,000 | 72,000,000 | 0 | 0 | 参见四、(一)1、的注释 | 2008年1月7日 |
合计 | 6,230,017,495 | 108,230,828 | 0 | 6,121,786,667 | / | / |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 股东人数为128779户(其中A股为128084户、H股为549户、ADR为146户)户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 |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 国有法人 | 42.03 | 5,066,662,118 | 5,066,662,118 | 无 | |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国有法人 | 8.92 | 1,075,124,549 | 1,055,124,549 | 无 | |
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 | 国有法人 | 5 | 603,000,000 | 0 | 无 | |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3.45 | 416,500,000 | 0 | 无 | |
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 | 国有法人 | 3.11 | 374,466,667 | 0 | 无 | |
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2.76 | 332,913,333 | 0 | 无 |
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 | 国有法人 | 2.50 | 301,500,000 | 0 | 质押150,750,000 | ||
Horizon Asset Management, Inc. | 境外法人 | 2.17 | 261,449,840 | 0 | 无 | ||
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0.75 | 90,500,000 | 0 | 无 | ||
闽信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0.60 | 72,000,000 | 0 | 无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 | 股份种类 | |||||
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 | 603,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416,5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 | 374,466,667 | 人民币普通股 | |||||
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32,913,333 | 人民币普通股 | |||||
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 | 301,5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Horizon Asset Management, Inc. | 261,449,840 | 境外上市外资股 | |||||
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0,5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闽信集团有限公司 | 72,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Invesco PowerShares Capital Management, LLC | 36,304,040 | 境外上市外资股 | |||||
Kinetics Asset Management, Inc. | 29,259,880 | 境外上市外资股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上述股东中,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为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的控股股东,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成立日期 | 主营业务 |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开发”) | 曹培玺 | 4.5 | 1985年6月 | 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电厂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09-005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3月3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二号公司本部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5人,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的董事15人。徐祖坚董事、刘树元董事、郑健超独立董事因其他事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分别委托单群英董事、刘纪鹏独立董事代为表决。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曹培玺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处置财务核销的议案》
公司2008年度核销固定资产报废损失56,594,052.74元人民币、存货报废损失9,864,167.31元人民币、商誉减值损失127,913,040.82元人民币、坏账损失2,536,216.65元人民币。
四、《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会计年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公司的税后亏损分别为3,701,229,826元人民币和3,937,687,568元人民币。
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预案为:2008年度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鉴于公司积累了未分配利润,为回报股东,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从公司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中,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人民币(含税),预计支付现金红利1,205,538,344元人民币。
六、《聘任公司2009年度审计师议案》
同意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中国境内审计师;聘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中国境外审计师,酬金合计为2000万元人民币。
七、《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八、《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社会责任报告》
九、《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并将前述修订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修订明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细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细请见本公告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
十、《修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守则>的议案》
十一、《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十二、《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十三、《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1)公司在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12个月内在中国境内一次或分次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2)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公司董事会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各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1)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和期限,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十四、《中国进出口银行美元贷款利率风险管理方案的议案》
同意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授权刘国跃董事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适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银行,就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第007W号借款合同项下的美元浮动利率贷款签订期限为5至10年的利率掉期合同,对应的锁定固定利率成本上限区间分别为4.0%至4.6%,掉期交易本金不超过4亿美元。
十五、《关于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就“上大压小”指标向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成都火力发电分公司支付补偿费用的议案》
1、同意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金陵电厂”)就建设其一台100万千瓦“上大压小”国产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关停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成都火力发电分公司(“成都电厂”)20万千瓦小机组事宜向成都电厂支付1.6亿元人民币的补偿费;
2、同意金陵电厂与成都电厂拟签署的《上大压小指标支付协议》(“成都电厂指标支付协议”);
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认为:成都电厂指标支付协议是按下列原则签订的:(1)按一般商业条款(即按公平磋商基准或不逊于公司能够获得的来自独立第三者之条款);(2)按公平合理的条款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和(3)属于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
3、同意与本次成都电厂指标支付协议相关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授权刘国跃董事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该关联交易公告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十六、《关于受让华能启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1、同意公司以1.03亿元人民币受让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华能新能源公司”)持有的华能启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启东风电公司”)65%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
2、同意公司与华能新能源公司拟签署的《华能启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按下列原则签订的:(1)按一般商业条款(即按公平磋商基准或不逊于公司能够获得的来自独立第三者之条款);(2)按公平合理的条款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和(3)属于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
3、授权刘国跃董事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在与华能新能源公司达成一致后,代表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
4、同意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授权刘国跃董事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该关联交易公告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授权刘国跃董事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采取适当行动处理其他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事宜。
十七、《召开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鉴于上述决议中第二、四、五、六、九、十三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具体事宜由公司董事会以股东大会通知的形式另行公告。
根据公司股份上市地相关规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曹培玺、黄龙、吴大卫、黄坚、刘国跃、范夏夏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上述第十五项议案的表决,公司董事曹培玺、黄龙、吴大卫、黄坚、刘国跃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上述第十六项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等议案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请见本公告附件四和附件五。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订明细(附后)
附件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细(附后)
附件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细(附后)
附件四: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公司有关部门就《关于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就“上大压小”指标向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成都火力发电分公司支付补偿费用的议案》项下所述的关联交易准备的相关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后,认为(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项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2)该项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符合公司利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纪鹏 于宁 邵世伟 郑健超 吴联生
2009年3月31日
附件五: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公司有关部门就《关于受让华能启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项下所述的关联交易准备的相关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后,认为(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项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2)该项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符合公司利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纪鹏 于宁 邵世伟 郑健超 吴联生
2009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09-006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于2009年3月3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二号公司本部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应出席监事6人,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的监事6人。监事会主席郭珺明先生因其他事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会副主席于莹女士代为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监事会主席郭珺明先生委托,监事会副主席于莹女士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四、《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社会责任报告》
五、《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括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六、《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决议中第六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09-007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陵电厂已签署有关补偿协议,向成都电厂支付1.6亿元的“上大压小”指标补偿费。金陵电厂拟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补偿的补偿费。
●本公司已签署有关转让协议,受让华能新能源拥有的启东风电注册资本中65%的权益,本公司将向华能新能源支付1.03亿元作为本次转让的对价。本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转让的对价。
●华能集团直接持有华能开发51.98%的权益,间接持有华能开发5%的权益;华能开发持有本公司42.03%的权益,为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华能集团亦直接持有本公司8.75%的权益,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能香港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0.17%的权益;成都电厂为华能集团下属的全资电厂;华能新能源为华能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金陵电厂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金陵电厂60%的权益。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次补偿和本次转让均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且因成都电厂和华能新能源构成“同一关联人”,本次补偿和本次转让需合并计算进行审批和披露。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9年3月31日审议通过了本次补偿和本次转让的相关议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董事会中与本次补偿和本次转让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未参加与本次补偿和本次转让有关的议案的表决。本次补偿和本次转让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本次转让需依法进行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备案程序,并需经有权批准本次转让的政府部门批准。
●本次补偿系金陵电厂就建设其二期一台100万千瓦“上大压小”国产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需关停成都电厂20万千瓦燃煤发电小机组事宜向成都电厂进行补偿。鉴于本公司符合国家要求的关停小机组的容量较少,为支持本公司的发展,华能集团同意将成都电厂的小机组指标分配给本公司使用。金陵电厂二期建设项目为高效能环保项目,该项目所处的江苏省是我国经济实力较强的省份,在国家实施节能减排等政策的大环境下,无论从本公司的经营效益,还是从本公司履行建设绿色环保企业的社会责任方面看,本次补偿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增加权益风电装机容量5.95万千瓦,并可获得启东风电后续项目的开发权,这是本公司进入风电领域的一个较好的切入点;本次转让有利于本公司在华东地区的统一发展,并树立起本公司注重环保的良好社会形象,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随着国家对清洁能源发展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内外二氧化碳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从长期看,风电项目将具有较好的收益。
一、释义
1、“本公司”或“华能国际”指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华能集团”指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3、“华能开发”指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4、“华能香港公司”指中国华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5、“金陵电厂”指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
6、“成都电厂”指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成都火力发电分公司。
7、“华能新能源”指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8、“启东风电”指华能启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9、“启东风电权益”指华能新能源持有的启东风电注册资本中65%的权益。
10、“本次补偿”指金陵电厂就建设其一台100万千瓦“上大压小”国产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关停成都电厂20万千瓦燃煤发电小机组事宜向成都电厂支付1.6亿元的补偿费。
11、“本次转让”指本公司以1.03亿元的对价受让华能新能源拥有的启东风电权益。
12、“《补偿协议》”指金陵电厂与成都电厂于2009年3月31日签署的《上大压小指标支付协议》。
13、“《转让协议》”指本公司与华能新能源于2009年3月31日签署的《华能启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14、“《上交所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修订。
15、“《联交所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修订。
16、“公司章程”指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不时的修订。
(下转C23版)
附件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细(附后)
序号 |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 修订为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
2 | 第十四条 监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含5%)的股东可依照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 第十四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含3%)的股东可依照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
3 |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果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果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
4 | 第二十八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1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15天的间隔期。 | 第二十八条 除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含3%)的股东可依照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5 |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提前召开,也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提前召开,也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6 |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7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年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8 | (五)公司要求出具意见的其他有关问题。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 (四)公司要求出具意见的其他有关问题。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
9 |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10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
附件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细
序号 |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 修订为 |
1 | 4、监事会提议时; 5、总经理提议时。 | 4、监事会提议时; 5、总经理提议时。 |
2 |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书面议案会议等。 董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能够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可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书面议案会议等。 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能够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可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
3 | 第七条 议案的收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提议。各有关提议及有关说明材料应在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15日递交董事会办公室。 | 第七条 议案的收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提议。各有关提议及有关说明材料原则上应在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15日递交董事会办公室。 |
4 | 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5 | 第九条 会前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内与所有董事的沟通和联络,及时应要求补充董事对所议议案内容作出相应决策所需的资料。 | 第九条 会前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所有董事的沟通和联络,及时应要求补充董事对所议议案内容作出相应决策所需的资料。 |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订明细
序号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修订为 |
1 | 第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即取代原章程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第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国家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即取代原章程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2 |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3 |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电厂及开发、投资、经营与电厂有关的以出口为主的其他相关企业。 |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电厂及开发、投资、经营与电厂有关的以出口为主的其他相关企业;热力生产及供应。 |
4 |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二)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四)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四)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5 |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6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
7 | 第四十七条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 第四十七条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8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批准和修改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三)批准和修改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四)审议监事会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五)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9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10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监事会或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11 |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12 | 第八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 第八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该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该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13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应至少提前10日将会议时间和地点正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公司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在自接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公司总经理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应至少提前10日将会议时间和地点正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公司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在自接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公司总经理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 董事会定期会议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 1、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毋须发给通知; 1、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毋须发给通知; 2、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至少提前十天至多三十天将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 2、如果董事会未就定期会议事先决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至少提前十天至多三十天将董事会定期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应由董事长提前三天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紧急情况下可不受有关通知时限的限制。前述有关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3、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通知,并包括会议议程和议题。 3、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通知,并包括会议议程和议题。 4、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4、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5、董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在举行该类会议时,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 5、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在举行该类会议时,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14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1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一)现金; (二)股票。 (二)股票。 公司应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 | 公司应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考虑以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在其认为适当时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6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17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8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19 |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清算日前三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1)清算日前三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 (2)所欠税款和按适用的行政法规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2)所欠税款和按适用的行政法规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