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03月31日上午9:00在浙江象山西周华翔山庄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9名,持有(代理)股份163,541,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周晓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徐敏先生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541,7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选举邵和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541,7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选举王建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541,7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顾海涛律师、王震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