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人员也须远离“劝购诱购”
2009年04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涂艳
⊙本报记者 涂艳
近日,由上海市静安区四家商场起草、静安区质量协会及商业联合会发布的《商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行为礼仪规范》很是有意思。该《规范》要求商场服务人员要尊重顾客的意愿,不劝购、诱购,不得以贴身服务干扰顾客的购买意愿和行为。
由这部区域性规范文件,笔者不禁联想到了金融消费这种尚未列入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的准消费行为。我国理财市场尚处起步阶段,这几年投资者因看不懂产品说明书,又迷信销售人员的只言片语而最终发生投资亏损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更有投资者将百万元损失归咎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欺诈行为,并由此诉诸法庭。
不可否认的是,投资者自身对产品必须承担起“买者自负”的责任。但是,我国金融理财领域服务人员的销售行为也确实存在着诸多瑕疵,对此银监会还发文要求其自查并组织了暗访监督。
那么,这部试行的规范是否对金融理财人员的销售行为是否也有借鉴意义呢?
不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金融投资者,在购买商品和产品时都享有起码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即意味着顾客有全面知悉和了解一项产品的权利,而自主选择权则意味着在知情后按照自己意愿挑选并做出最终的消费或投资行为的权利。而事实中,很多投资者却正面临着被理财服务人员劝购和诱购而无法自由选择投资产品的尴尬。
诸如刻意隐瞒产品风险、刻意回避投资者咨询的产品信息、以自身的投资经验作为实例向投资者变相推销产品、虚构产品销售情况等行为均可视作不尊重投资者意愿的劝购、诱购行为。和消费者购买普通商品不同的是,对于投资产品,并非所有人都具备相应的自我甄选能力,他们更需要的是理财服务人员全面和客观的介绍,而并非“只提收益、不提风险”的误导。对于投资者来说,金融消费领域的劝购、诱购行为或许来得更加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