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过《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
2009年04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索佩敏
⊙本报记者 索佩敏
随着我国公布了大规模的机场扩建计划,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条例也正在加紧推出。上海证券报2日获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已于4月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实施。
据了解,《草案》主要对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进行了规范,比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发展需要及其对净空、电磁、噪声、交通等周边环境影响的要求,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此外,《草案》还就对机场建设各个环节的审批程序以及机场建成后的验收程序做了明确规定,要求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后,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商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运输机场投入使用也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机场的收入大部分主要依靠起降费、停场费等航空收入以及小部分机场商业、地面服务等非航收入,而据记者了解,在正在酝酿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就规定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