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7年8月27日实施,公司持股5%以下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至2008年8月27日限售期已满;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锦州市顺成商贸公司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478,81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2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4月8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北证券”或“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本公司定向回购并注销中油锦州所持其全部股份,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东北证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除原流通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将部分转增股份送与原流通股股东。具体内容包括:
(1)本公司以截至2006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扣除1000万元现金为对价,定向回购并注销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持有的其86,825,481股非流通股。
(2)同时,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新增股份的方式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支付合并对价,合并后本公司为存续公司,原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销。
本次吸收合并的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本公司流通股2006年9月29日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为9.29元/股,以此作为本次吸收合并时本公司新增股份的价格。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作价23亿元,本公司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支付247,578,040股,由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分享。吸收合并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322,885,075股。
(3)吸收合并后,本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每10股转增8股,转增后股本总额为581,193,135股。
(4)除原流通股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将部分转增股份送与原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除原流通股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每10股转增6.9144股。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7年2月5日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8月27日实施后复牌。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锦州市商业房屋开发公司由于已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未能参与提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其送股对价94,913股由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至2008年8月27日,锦州市商业房屋开发公司持有的东北证券股份距本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已满一年时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州市商业房屋开发公司所持东北证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给锦州市顺城商贸公司的批复》(辽国资产权[2008]158号),将锦州市商业房屋开发公司持有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1,573,729股(含应偿股权对价94,913股)无偿划转给锦州市顺成商贸公司持有,股权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08年10月13日办理完毕。
根据《锦州市顺成商贸公司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的偿还协议》,锦州市顺成商贸公司以其持有的东北证券94,913股股份偿还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为锦州市商业房屋开发公司垫付的股份对价,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08年12月24日办理完毕。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09年4月8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478,8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1 | 锦州市顺成商贸公司 | 1,478,816 | 1,478,816 | 0.36 | 0.84 | 0.25 | 0 |
合计 | 1,478,816 | 1,478,816 | 0.36 | 0.84 | 0.25 | 0 |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前 | 本次 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194,842,867 | 33.52 | -1,478,816 | 193,364,051 | 33.27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211,191,692 | 36.34 | 0 | 211,191,692 | 36.34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7、内部职工股 | |||||
8、高管股份 |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406,034,559 | 69.86 | -1,478,816 | 404,555,743 | 69.61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人民币普通股 | 175,158,576 | 30.14 | 1,478,816 | 176,637,392 | 30.39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175,158,576 | 30.14 | 1,478,816 | 176,637,392 | 30.39 |
三、股份总数 | 581,193,135 | 100 | 0 | 581,193,135 | 100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 |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1 | 锦州市顺成商贸公司 | 0 | 0 | 0 | 0 | 1,478,816 | 0.25 | 2008年10月13日,锦州市商业房屋开发公司所持有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1,573,729股(含应偿股权对价94,913股)无偿划转给锦州市顺成商贸公司; 2008年12月24日,锦州市顺成商贸公司以其持有的东北证券94,913股股份偿还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为锦州市商业房屋开发公司垫付的股份对价。 |
合计 | 0 | 0 | 0 | 0 | 1,478,816 | 0.25 |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 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 | 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 |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
1 | 2008年8月23日 | 9 | 23,524,174 | 4.04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锦州市顺成商贸公司已经按照《锦州市顺成商贸公司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的偿还协议》,以其持有的东北证券94,913股股份偿还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为锦州市商业房屋开发公司垫付的股份对价。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否;
若存在违规情况,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否;
若存在违规行为,应当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改正计划和措施;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