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402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4,6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7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8,174.39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会审字[2009]6088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锦州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天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根据规定于4月3日与开户银行及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岩、刘欣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泰君安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泰君安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0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3日